上海市退休后前三个月,退休前三个月被提拨可否算突击提拨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1-23 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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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前三个月被提拨可否算突击提拨
2,我还有1个月要退休了有人说退休前三个月就可以不用上班了并
退休申请批准以前按规定都要正常上班,应多听从主管领导和单位的安排。
3,办退休要提前三个月是否这三个月的保险就得自己去交了
办退休提前3个月办理,这三个月也是公司必须给你交的,不用自己去交。在咱们国家,所有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定后就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会劳动保险,这是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定的,也是强制性的。
4,个人缴纳退休时差三个月怎么办
差三个月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补交三个月的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时顺利办退休手续,领退休金1、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达到退休时是不能领取退休金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后再剩以2。
5,上海当年上半年退休的养老金到下半年几月份再调整一次
一般是4月份统计局发布数据后,社保部门就会根据该数据进行养老金调整,调整金额次月到账。每年的七月份公布上一年的社评工资,因此上半年退休人员退休的时候还没有当年的社评工资,只能按照上一年的社评工资计算退休金。到七月份后会重新计算你的退休金多退少补,由于每年的社评工资是上升的所有重新计算退休金的时候都是上涨的。也就是你说的七月份上涨。
6,退休前的养老金每年每月交款细数请从1992年开始每年每月上海标
这个问题太难了,基本上无人能回答出来。上海从1993年1月开始实行社会保险以来,每年的缴费基数都有变化,缴费比例也修改过好几次,加上每个人的工资各不相同,要想算出每月交款细数,几乎比登天还难。(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7,因为要退休劳务派遣公司让我提前三个月辞职解除合同这合法吗
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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