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岗职工工资低于多少可以按上海市平均工资赔偿

只要原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或赔偿。
工伤赔偿项目较多,可详谈

下岗职工工资低于多少可以按上海市平均工资赔偿

2,上海市下岗工人医保

你好,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同时,医保是正常开通的!自2011年7月1日起,上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日起可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或购药),在待遇享受期内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门急诊就医需使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失业前领取过《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的,可以继续使用;原《门急诊就医记录册》遗失或未领取过的,可以在《社保卡》(或《医保卡》)启用后,持《社保卡》(或《医保卡》)及有效身份证件至就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受理中心中的医保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领取。失业人员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至《社保卡》(或《医保卡》)启用之前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住院费用;《社保卡》(或《医保卡》)启用后因院前急救、《社保卡》(或《医保卡》)损坏或遗失期间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院因急诊就医发生的急诊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可以申请零星报销。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市下岗工人医保

3,请问一下上海下岗工人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谢谢

505元 新华网上海3月25日电(记者罗争光)记者25日从上海市民政局了解到,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你最好问当地社保机构,因为各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样。我们这里就有五档。一般都是按最低档交的

请问一下上海下岗工人最低生活标准是多少谢谢

4,如果下岗后买断工龄的职工自己交社保可享受哪些待遇和政策百度

第一,领取失业金。领取失业金的待遇不错。国家要求在2020年底之前将失业金的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的90%,除此之外领取失业金期间国家还会给代缴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底,国家对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提出拟为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如果真的能够实施,这对失业人员简直是一个大福音。只要是非本人意愿失业、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有求职意愿,就可以按月领取失业金待遇了。失业金待遇每缴费一年领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果能连续两年,对于我们的生活也是一份不错的保障。第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各地有不同的政策和标准,比如青岛市在2015年6月23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一次性申领,创业补贴1万元。如果是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能达到1.2万元甚至2万元。申领创业补贴是先领后达标,如果没有经营满足两年以上,且为自己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两年,那么是需要将补贴按比例退回的,否则是影响个人诚信的。第三,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对于失业下岗职工创业,国家往往对他们创业的实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青岛市是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在三年内可以限额内依次扣减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等,限额是每人每年9600元。如果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 元。这一方面是让利给创业人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轻了他们的税收负担。第四,社保补贴对于失业下岗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我们可以申请3~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普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时间是三年,如果首次申请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可以享受到退休。补贴标准是有各地标准确定,上海市是补贴60%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的50%,海南省是66%,青岛市是定额500元,最高不超过66%。如果是单位招用就业困难职工,也可以给职工申请3~5年的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补贴一般是将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6%、医疗保险缴费和失业保险缴费予以全额补贴。另外,还有岗位补贴,比如青岛市是200元每人每月。第五,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一般又分为个体工商户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青岛市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体经营不超过15万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最高不超过4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照每招用一人30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贷款时间不超过两年。贴息标准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央行的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贴息时间也不超过两年。比如两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是4.75%,那么补贴利率的标准是2.375%。其实各地各种各样的特色政策也很多,我们很多人实际上是并不去主动了解,因此错过了很多可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机会。希望我们在创业或者失业的时候,跟当地的劳动部门或者人社部门咨询一下,看看适合自己的优惠政策究竟有哪些?这样能够更好的降低创业的风险以及负担。希望创业者能都能够创业成功。

5,45岁以上上海下岗人员失业金每月多少钱啊

是下岗还是失业要分清楚。下岗人员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有统一标准的。具体多少钱要看个人情况(年龄、工龄、初次申领或再次申领)是有所不同的。
上海的失业金是根据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来决定的: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年龄小于35周岁为885元/月,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年龄等于/大于35周岁为940元/月,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年龄小于45周岁为940元/月,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年龄等于/大于45周岁为990元/月,累计缴费25年以上,不论年龄为990元/月。以上标准有效期为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

6,上海下岗职工被辞退赔偿金怎么计算

1、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合同无规定的,按照上海市标准执行。2、相关细节问题,详询律师。3、香特莉公司辞工问题,牵涉员工数量较多,建议你与其他员工一起(比较经济,收费比一个人要少很多),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提起劳动仲裁直至民事诉讼保护员工利益不受侵害。4、我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工作,我所里有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专业律师。
经济补偿金标准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工龄每满一年一个月
1、连续工作16年的临时工被辞退,按劳动法规定,除非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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