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黄浦区河南南路288号,近城隍庙。坐公交66路,929路,969路,980路在河南南路福佑路站下车,以及地铁10号线到豫园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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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如何查询信息系统查到上海健康证

进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然后点击便民服务,进入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查询就可以查到健康证信息了。1、百度搜索: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然后点击进入上海市卫计委网站的官网。2、打开上海市卫计委网站的官网后,点击右上角的便民服务。3、点击底部的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查询。4、进入体检结果查询页面,就可以看到健康证信息了。5、如果要下载,进入健康证明下载中,点击下载即可。注意事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如何在查询信息系统查到上海健康证

3,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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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指导。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规划、协调城乡食品商业网点布局、酒类流通和消费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贮存活动中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和建设、文广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相关食品安全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5,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办理

  以下是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其中重中之重就是编写企业标准文本。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一、办事项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二、办事依据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5.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6. 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企业标准文本。  (二)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 审核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审核。  (四) 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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