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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用的问题

事业单位进人基本上也是凡进必考,辞职到其他事业单位也是不容易的事,如果上海事业岗位设置工作实施后,不管到哪个事业单位去,聘用的前提必须有空缺的岗位,也就是说,你取得中级职称以后,也要看单位对应的中级岗位是否空缺,有空缺就可以聘用,没有只能调动到有空缺岗位的单位才可以聘用。

上海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用的问题

2,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与新劳动法不相符合应遵照那个

楼主,这个问题还是比较难的。根据你所称的新劳动法,其实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中,已经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宜,那么应当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上述规定中没有涉及的,那么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从楼主的问题来看,《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我记得这个办法的是沪府发[2003]4号文,所以制定的主体是上海市政府,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那么我觉得纯粹从两个文来看,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执行。但是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又特地顺着这条规定,去看了一下这个《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在这个《意见》中,的确也提到了关于长期聘用合同的订立条件,但是这个《意见》的制定主体是人事部,同样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所谓的国务院的规定,毕竟人事部只是国务院下一个部委,其效力也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综上,我还是觉得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合同的相关规定。另,虽然法条是这么来写,但是楼主我想你也明白事业单位在这一行业中的特殊性和垄断地位,何况现在也正处在大部制改革的风嘲下,是否真的有必要去打一个这样的官司,是否真的又能在现行司法环境下完全依照法律执行,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楼主要三思。

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与新劳动法不相符合应遵照那个

3,事业单位聘用制

我基本也属于这样的情况,这个不算编制,当然是正式职工,只是合同制,至于待遇的话做的好,不一定比有编制的差呀,一样的
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是我国人事改革的一项措施,不论工龄.竟岗机制是有该单位具体拿出标准进行全员考核,然后再聘用报人事局备案.
能算编制,因为有编制才进行公开招聘的。现在事业单位全部实行聘用制,新老同志都签聘用制合,所以,都算正式职工,待遇按正式职工发放。

事业单位聘用制

4,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 试用期 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 旷工 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 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客观:《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二条

5,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被废除了吗

该违约金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于无效的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的设定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金的约定,除了该法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为无效条款。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暂时还还没有相关的公告说明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被废除

6,上海事业单位试用期交不交五险一金

事业单位试用期有五险一金的。  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再次从法律层次发出信号,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并轨”已箭在弦上。也就是说,从2015年7月开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从不缴费、退休却拿较高退休金的历史将终结。  1、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强制的,符合缴存条件(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2、事业单位公积金为单位与职工各缴一半,但也有不一样的,有单位交的多。要看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同意单位怎么交。  3、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是由市政府直接管理。  4、机关事业单位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为: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国标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事业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5、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为12%,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期是给交的哦,这个放心
这个你考进去了工资卡和五险一金会给你发卡的试用期过了才能拿正式编制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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