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拆迁补偿政策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上海拆迁补偿政策

2,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80/78/fb6b696f9856a2863469974e8a67d230_0.html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折算单价”,是作为认定居住困难户使用的参数。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单价标准时,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确定。二、关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关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四、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五、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细则》中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一)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二)租金交纳证明;(三)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六、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七、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细则》中所称的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一)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二)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三)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四)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八、关于本意见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5,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房屋动迁通常是按照原房屋大小及房屋居住人口即被安置对象作为确定动迁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如果户口未冻结,将户口迁入还是比较有利。具体标准楼主可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你的房子应该是产权房。产权房拆迁按产权面积补偿产权人,与户口没有关系。你们肯定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的。

6,上海拆迁面积小人口多怎样补偿

针对这种情况有专门的“托底保障”的。当然先要进行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该房屋中被认定为应安置的人口必须是没有享受过动拆迁政策或福利分房政策的。具体到我们普陀区,补偿标准是按配套安置房的建筑面积22平方/人进行补偿,即差不多每人20万左右。
微.信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头.条号:旧改征收律师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二条(优先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核)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据此,被拆迁房屋内户口比较多面积比较少的,可以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综上,上海动迁补偿主要看面积,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也看户口情况。
首先你想把这些亲属户口迁进来;这些人应该是没有享受过动迁的;要是他们家里已经动迁过了那就没有意思了;因为按照国家的动迁政策是一个人不能享受两次动迁待遇;等到他们自己动迁了,要是面积不到国家的待遇政策,那你的这些亲属可要吃大亏的;不要贪一时的好处反而丢了更多的;还是先咨询一下有关的动迁知识与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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