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环评的提交程序

规划环评是有委托规划环评编制的单位提交给环评相关机关进行评估,然后和规划一块再交给规划审批机关进行规划审批
规划环评是指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 即在政策法规制定之后,项目实施之前,对有关规划的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进行科学评价。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分析规划中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根据环境资源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支撑能力提出相应措施。通过规划环评,能够有效设定整个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 实践经验表明,规划环评是控制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环境风险的根本手段。其关键在于,不仅要对单个项目进行环评,还要对发展规划进行环评;不仅对工业规划进行环评,还要对城市规划进行环评。   早在1979年,我国就把项目环评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项目环评的原则规定,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把项目环评也把规划环评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城市规划的优化,预防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规划环评的提交程序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市鼓励对有关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 (专家库建立和公众参与)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推进环境影响信息共享。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采取措施方便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方式)  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审批的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由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审批的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规划环评组织编制主体和具体编制机构的确定)  编制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下统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由规划编制机关以招标的方式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推荐名单中选定。第七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公布。第八条 (规划草案的调整)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和建议,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第九条 (规划草案的报送要件)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说明;  (三)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规划编制机关未附送前款规定文件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市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市环保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区、县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划草案,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市环保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参加前两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专家,应当从本市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第十一条 (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在规划审批中的作用)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或者审批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环保部门的审查或者审批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3,营业执照下来了 还要做环评吗

看你是什么类型的公司,有些公司不用,有些需要。比如像塑料加工就需要办环评。一、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第10条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需要,一般是营业执照在环评前面办理好的。你这个涉及到加工生产的必须要办环评。你不做环评那就没法取得环评批复,接下来一些列的企业试生产、验收等程序就没法走,属于违法企业。
可以换的,环评是针对具体项目来进行的,如果你的环评已经批复了,项目本身的工艺,产能,规模没有发生变化,那么变更营业执照一点儿问题都没有。可以变更,没有任何问题。

营业执照下来了 还要做环评吗

4,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环保局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履行补报手续。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环保局备案。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环保局统一编制。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三十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批批准。

5,论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急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决定开发建设活动能否进行和如何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由大到小,分别编制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另外,对水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是:(1)编制专项规划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的编制;(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其审批程序为:(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委托有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6,申请个体户需要环评吗

申请个体户不一定需要环评,原因如下:按照“环评法” 的规定, 大的方面分为二类, 一是规划类, 二是建设项目类。 也就是说,凡是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类环评分为两类:一是只需编写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二是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类环评的实施单位主要是政府。建设项目类环评按照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有三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环评法” 有具体规定, 下面还有具体介绍)。 只要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无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按照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是建设项目也不论是新建,扩建和改建,都需要进行环评。
一般不要
申请个体户不一定需要环评,原因如下:按照“环评法” 的规定, 大的方面分为二类, 一是规划类, 二是建设项目类。 也就是说,凡是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类环评分为两类:一是只需编写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二是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类环评的实施单位主要是政府。建设项目类环评按照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有三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环评法” 有具体规定, 下面还有具体介绍)。只要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无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按照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是建设项目也不论是新建,扩建和改建,都需要进行环评。扩展资料:环评步骤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一、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二、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三、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四、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五、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环评
一般饭店、小吃店,生猪养殖的和石材加工的都要其它的基本上不要求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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