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行的人物生平

方行(1915.05~2000.06.07)常州人 。1937年8月参加上海文化界救亡协会,次年进沪江大学社会科学讲习所(后改为社会科学专科学校)学习,接受党的培养和教育,任同学会主席。出版《综合半月刊》、《学习半学刊》,鼓励青年热爱祖国追求进步,并动员他们到抗日民主根据地从事抗敌工作。194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翌年春受组织委派到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参加江淮大学筹建及南通大学的迁校事宜。1943年奉命返沪筹建进化药厂,生产药品运往根据地。抗战胜利后,任《新文化半月刊》、《消息半月刊》编辑,同时从事上海地下党领导机关的机要工作和上海东方、瑞明公司的经营业务。上海解放后,任上海市工商局主任秘书,参与接管工作。后参加筹建上海人民检察署,1951年初任副检察长。1952年7月任上海政法工作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1954年春任上海市政府政法委专职秘书长。1955年1月仍任副检察长和党组副书记。1957年7月调任文化局副局长及党组成员。1982~1988年兼任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副主任和市社科联常委及历史学会理事。1988年10月上海文管会实行独立建制后,任顾问。到文化局以后,还兼任上海美协党组书记,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编委会副主任、上海图书馆学会会长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委员、市政协文化研究委员会顾问和上海政协之友社常务理事;复旦大学历史系兼职教授。1995年7月离休。系第一至六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第四至六届上海市政协常委。

方行的人物生平

2,九几年判刑三年为什么现在还在学校工作呢

光明时评:有前科,凭什么还能当老师光明网2019-6-26 19:46 · 光明网官方账号作者:熊丙奇近日,有媒体报道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长期猥亵多名女生。更让人震惊的是,刘某林此前在另一小学任教时就曾因强奸幼女获刑七年。他本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也有同样规定。舆论追问的即是,有强奸幼女犯罪前科的刘某林在当年被判有期徒刑后,是否被剥夺教师资格?如果是的话,又是如何再获教师资格的?如果没有教师资格,这所学校为何聘请其当教师?不管是以上哪种情形,都表明当地教育部门、有关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才让有犯罪前科者混入教师队伍。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外,有必要再次呼吁,进一步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主要约束对象是教师,对在学校、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约束力。但实际上后者和教师一样,也有很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而且据检察机关分析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因此,在《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教师外,还需要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今年5月,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见》提出,在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但这还只属于一地的探索和实践,由于其他省市没有此类限制制度,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依旧会“漏”掉这些潜在的危险,这样的从业限制制度的震撼力也会因此打了折扣。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并不是没有发生:涉性侵害违法犯罪的教师在事发后离开当地,到一个没有熟人的地方继续任教,并有可能再次犯案。笔者了解到,对于涉性侵害违法犯罪,国外一些国家不但施行从业限制,而且会及时公布其信息,进行电子跟踪监督。比如,美国《梅根法案》规定,政府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韩国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我国也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作者:熊丙奇,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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