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银行管理监督局局长叫什么

阎庆民

上海市银行管理监督局局长叫什么

2,上海市外管局下午几点下班

下午4:30 下班。

上海市外管局下午几点下班

3,上海外汇管理局12位代码

外汇局代码一般只有6位啊,上海的是310000,如果是十二位的应该是后面再加6个0

上海外汇管理局12位代码

4,上海外事局

上海外事局没有的,也许你是说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调动靠关系。新人进去的话,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外语水平要高,也要有一定关系。业务上归外交部管,所谓“外事无小事”,所以还要政审。

5,上海代表处注册

在上海注册代表处程序如下: 1 工商登记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 上海市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 ---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 ------- 上海市统计局 5 外汇许可证 -----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6 税务登记 -------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以上参考一下,希望能够帮到你。祝你愉快。(*^__^*) 嘻嘻……
去代表处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即可。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发复[2007]8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7〕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83号)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 二、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应当按照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办理。 此复。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4日 (中央法规) 汇综发〔2007〕83号,见参考资料.

7,外管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何使用

上海地区的也换了,外管局的说法是现在预付款不用做事先登记,直接拿着和以前一样的资料去银行付汇就可以(具体你最好咨询一下银行的付汇部门,上海地区是更改要求为需要提供合同或发票其中之一的正本原件)然后你付汇之后在新的监测系统里会出现这笔付汇的记录,如果你的付汇时间和货物到港清关的时间(也就是报关单上显示的时间)相差30天以上(含30)天,你就要在新的监测系统里针对这条付汇记录做一个相关报告的操作(这个操作的流程应该在操作手册里有),也不用核销了。如果这个时间段是在30天以内的……你就什么都不用做,保留好报关单就是了。再说一下,这是上海的情况,具体还是建议你咨询一下北京市的外汇管理局(不过监测平台号称是国家外汇管理……我想应该是通用的吧)。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
1 之前贸易信贷系统中做过的报告均不用后续操作了 二个系统间无关联; 现在有预收或预付但尚未出口或进口的 要咨询当地外管是否需要现场报告, 系统中是无法登记了;2 付汇看你的开户银行要求提供哪些资料, 银行根据对企业的了解程度要求也会稍有不同;预付款后30天内无法进口的话 需要银行的信息传递到监测系统后才能报告的3 目前已经取消核销单,核销已经成为历史;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模块多数地区已经取消
我们1月16日预付货款,到22号了国际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里面还是查询不到这笔业务,是怎么回事,问银行,银行说付掉了
外管局的说法是现在预付款不用做事先登记,直接拿着和以前一样的资料去银行付汇就可以(具体最好咨询一下银行的付汇部门,更改要求为需要提供合同或发票其中之一的正本原件)  然后付汇之后在新的监测系统里会出现这笔付汇的记录,如果付汇时间和货物到港清关的时间(也就是报关单上显示的时间)相差30天以上(含30)天,就要在新的监测系统里针对这条付汇记录做一个相关报告的操作(这个操作的流程应该在操作手册里有),也不用核销了。

文章TAG:上海市外管局局长上海  上海市  外管局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