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公正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具体地理位置在哪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金山区金山大道2288号。什么案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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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具体地理位置在哪里

3,超市职权侵占罪的案例

1月19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方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于琪、陈炜嘉、赵一青等42名同案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2001年5月,被告人方元担任上海某大型超市真北店资讯员,负责超市内部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工作。任职期间,方元发现可以通过修改超市计算机系统的方式侵吞营业款。2004年5月,方元和陈炜嘉从超市辞职后,开始和仍在真北店任资讯员的于琪合谋,准备用非法软件程序截留超市营业款。  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人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将方元设计的非法应用程序安装传送到该超市真北店、金山店、七宝店的收银系统。随后,他们从社会上物色和招聘人员,对他们进行面试和犯罪技能培训后安插到超市收银员等岗位。一年多时间里,方元、于琪、陈炜嘉等43名被告人先后侵吞营业款397万多元。事后,43名被告人各分得赃款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金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实施侵占目的,被告人方元伙同于琪、陈炜嘉、赵一青、陈琦、施雯君等42名被告人以大型超市为目标,利用担任超市资讯员、收银员的职务便利侵吞超市营业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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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是否有义务帮助原告追回欠款

民诉意见第254条规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执行规定第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告执行,即使有中止执行或其他情形,也应该制作裁定书,中止执行
有要法院强制执行.不过要交钱.而且也要对方有可被执行的财产.不然就是空屁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回答一如果案情需要,法院就可以去查被告的收入,财产等情况。如果没必要的,这些也属于个人隐私的,就不会查。这不是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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