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历史违房如何转正

过了多少年的违建房是历史遗留房,是不是有法律可以保护的?-百度 法律政策明确后,凡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未经审批而建造的,在性质上都属于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始终都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存在过了多少年,就变成了“历史遗留建筑”的问题。 一、历史遗留房屋的概念 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 二、法条链接:1992年最高法《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第3条规定: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物权取得 《通知》第三款所述之“历史遗留问题”是由“落实政策、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其中,内部建房是合法建造行为,但由于此类建房一定是基于行政决定或命令,所以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纠纷的共同特征是基于“法令行为”而引起,可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动产物权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且无需登记即具物权效力。 因此《通知》是用“历史遗留问题”此以描述划分了一种特殊的基于法令行为的物权取得方式,并明确人民法院对基于此种特殊的物权取得方式的效力不予质疑(不予受理)。 上海的历史是怎样的 上海市 中国第一大城市。 简称沪,又称申。位于中国南北海岸的中心,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前缘,东濒东海、北界长江,南倚杭州湾,西接江苏、浙江两省。 面积6340。5平方千米,其中市区2057。 01平方千米。包括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3个岛屿。 人口、民族 1994年人口1356万。 汉族为主,市区散居着39个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未识别的民族,约有5。 3 万人,占全市人口的0。4%。 其中 *** 最多,其次为满族 。佛教、道教、 *** 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在上海均有悠久的历史。 至1987年,上海共计有68座宗教活动场所,9个市级宗教组织,全市计有天主教徒10万人,基督教徒约5万人,佛、道教每逢宗教节日活动期间,各有约3万多人次与2000多人次进香,参加开斋节与宰牲节的 *** 有4000多人。 上海市宗教界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接待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几百批宗教代表团。 其中有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伦西博士、南非圣公会大主教图图等。上海宗教界人士也多次出访,同各地的宗教界人士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建制沿革 五、六千年前,先民们已在这块土地上休养生息。 战国时期,楚国春申君的封邑在现上海一带,故上海别称申。 4~5世纪时,松江(现代苏州河)下游一带称扈渎,此为上海简称沪的由来。唐时属华亭县。 宋始设上海镇,南宋咸淳年间,上海已是贸易港口。元至元二十九年(1292),从华亭县划出东北五乡建立上海县 ,县治设于上海镇上。 1553年,为了抗倭,上海筑起城墙,成了方圆4。5千米的城区,城市发展步伐加快,成为全国最大的棉纺织手工业中心。 清代辟为商埠,成为贸易大港。自1843年上海开埠,上海租界成了各国殖民主义势力在中国渗透扩张的政治据点及其经济侵略与经济掠夺的大本营。 1845年11月29日,上海道台宫慕久公布《地皮章程》,规定英国居留地的范围与租地办法;1849年4月6日法国取得上海居留地;1857年7月11日成立工部局,并在租地人大会上擅自修改《地皮章程》,英法美还开始雇佣武装巡捕。1863年9月21日英、美租界合并;1899年英、美公共租界扩充地界,并改名为国际公共租界。 1927年北伐军占领上海,7月南京国民 *** 宣布成立上海特别市市 *** ;1930年,上海特别市 *** 改组为上海市 *** ;1933年,把数百年治于上海旧县城里的上海县,迁治于北桥镇;1942年英美 *** 决定放弃租界(当时租界仍被日军占领),翌年1月签字。 1949年5月,上海市人民 *** 成立,为直辖市,设黄浦、老闸、邑庙、蓬莱、嵩山、卢湾、常熟、徐汇、长宁、普陀、闸北、静安、新成、江宁、北站、虹口、北四川路、提篮桥、榆林、杨浦20市区,新市、江湾、吴淞、大场、新泾、龙华、杨思、洋泾、高桥、真如10郊区,共辖30区。 1952年分洋泾区为东昌、洋泾2区;江湾、新市2区合并为江湾区;1956年,废老闸区入黄浦区,北四川路区入虹口区,北站区入闸北区,常熟区入徐汇区,静安区的东部入新成区,西部入长宁区,嵩山区北部入邑庙区,南部入卢湾区,郊区中高桥、洋泾、杨思3区合并为东郊区,吴淞、江湾、大场3区合并为北郊区,真如、新泾、龙华3区合并为西郊区,废水上区。 1958年1月,以江苏松江专区的上海、宝山、嘉定3县改属上海市,11月,苏州专区的松江、川沙、南汇、奉贤、金山、青浦6县与南通专区的崇明县归入上海市;1961年浙江舟山县(现舟山市)嵊泗人民公社划入上海市,1962年复归浙江省。 1988年撤消宝山县与吴淞区,设立宝山区。 1992年撤消上海县和闵行区,设立新的闵行区;撤消川沙县设浦东新区;撤消嘉定县设嘉定区。 自然资源和物产 上海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均温15。7℃,1月均温2~3。 5℃,7月均温27~28℃;雨量充沛,年降水量1123。7毫米;每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为梅雨季节,7月到9月时常受台风侵袭与影响。 主要河流有黄浦江、苏州河与长江。黄浦江源出太湖东南的淀山湖,流至吴淞经长江口入海,全长80千米,流域面积约2。 38万平方千米。苏州河(又名吴淞江)源出苏州附近的太湖,全长120千米,水道比黄浦江浅狭,航宽约50米,最狭处仅30米,在沟通上海与内地联系上起很大作用。 工艺土特产品有金漆镶嵌、牙雕、木雕、红木雕刻、玉雕、金银首饰、玩具、绢花、塑料花、地毯、绒绣、檀香扇、上海土布、南桥腐乳、解放西瓜、龙华水蜜桃、水蜜梨、撒花红蟠桃、蜜饯、盐水火腿、熏火腿、猪肠衣、浦东鸡、香粳稻、杨行黄瓜、嘉定大白蒜、张江腰菱等。 经济 1949年前,上海是中国金融、贸易和轻纺工业的中心,是中国民族资本最集中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上海经济迅速发展。198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上海经济区,当时的范围包括长江三角洲的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10个市;1984年底扩大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1市4省;1986年8月福建省加入上海经济区。 区域内江、河、湖、海相连,铁路、公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工商业发展历史悠久,商品经济发达,又是全国农业经济发达地区,重要的农业商品基地。 再加上该区科学技术先进,文教事。 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有什么用 《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是用来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根据我国深圳市人民 *** 令(第261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缴纳罚款、地价、鉴定等费用后,申报人持《拟确认通知书》、缴费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以下简称《确认决定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查违办应当在申报人提交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决定书》: (一)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属于《决定》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情形,不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中依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已批规划应当予以拆除重建的范围,以及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理确认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 (三)已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且已按照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求补缴地价; (四)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并已交清鉴定费用; (五)已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并已交清相关费用; (六)已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确认决定书》以栋为单位核发,但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据实出具《确认决定书》。 第三十条 《确认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人身份情况说明(含共有人); (二)建筑物名称及栋号、房屋坐落、房屋用途、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基底面积、建成时间; (三)土地面积、土地用途、权属来源、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日期、宗地号、用地坐标及宗地附图; (四)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情况的说明; (五)罚款和地价的缴纳情况; (六)同意确认的意见,并载明对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扩展资料: 深圳市 *** 市场化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杨忆霖)近日深圳发布的“历史性违建补缴市场评估地价可转为商品性质”消息引发热议。有媒体解读,据此新政“小产权房可转正”,而多位专家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深圳新政与“小产权房”无关,目的在于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历史违建空置现象。 7月27日,深圳市规委和深圳市法制办联合发布《深圳市人民 *** 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明确产业类历史违建既可先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再转为商品性质,也可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仅能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其中,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需补缴50%的市场评估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需补缴全额市场评估地价后方可办理商品性质。 对此,房地产专家陈宝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产业类历史违建与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与传统意义的“小产权房”无关,两者都属于 *** 补贴形式。前者属于城市有关产业用地,根据意见稿只需要补缴部分土地出让金就能够变成商品性质。 参考资料:深圳市人民 *** -深圳市人民 *** 令(第261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上海历史违房如何转正

2,如何在网上查找沪房管发字652810号文件

这个文件好老哦,65年的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各区房地局、各县房管所:?现将《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学习,并在私房改造工作中按照执行。过去市局印发的《关于本市市区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如与本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概照本文规定办理;一九六五年一月三十日市局印发的《私房改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解答》作废,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所)负责收回,汇交市局。??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一、房主出租房屋,已改造一部分,还保留了一部分,要否继续改造??意见:过去已经批准保留的出租房屋,现已由房主收回自住,不再改造。?私房改造以后,房主由于经济困难,从其自住房屋中挤出少量出租,并且明确今后收回自住的,这部分出租房屋可以不予改造。?二、房主现有全部出租房屋满改造起点,但扣除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保留自住房屋后,其余部分不满改造起点,要不要改造??意见:凡出租房屋满改造起点,扣除经房管部门批准保留房屋后,其余部分应该纳入改造,同意给房主保留的房屋应划归房主所有,在申请书和管理资料上注记备查。?三、在一九五八年四月《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公布以后,房主将其出租房屋收回自住或者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拆除、出卖的这部分房屋,如何处理??意见:凡在一九五八年二月发出私人房屋登记通知以后被房主擅自收回、拆除或出卖的出租房屋,除了出卖房屋属有意分散产业,逃避改造应予追究外,其他一般可不予追究。但应与其现有出租房屋一并计算。凡在私房登记通知以前、大合营以后出卖房屋者,除出租房屋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大户须加追究补改外,其余可不予追究。?四、怎样对待房产共有人的分户问题??意见:在市区主要以房管部门发给的有关所有权状等证件为准。凡是已经分户管业,分开经济生活,具有分家(分户)笔据,房管部门批准分户移转证件,可以同意分户计算出租面积。过去已经改造的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如果只有分户的土地权状且房屋不能分开,仍为共有性质的,原则上仍作一户计算。在郊县,如果在一九五八年以前确实分家并有分产分居证件或周围群众证明,一般可以同意其分户计算出租房屋面积,在一九五八年以后分产分居的,如系地主、富农、资本家成份,要从严掌握。?五、凡出租房屋属几个共有,共有人中另有其他出租房屋,应否将其与他人共有部分与其另外出租房屋一并计算出租面积??意见:应该按其共有产业中个人占有分额与其独有出租面积一并计算,够改造起点的改造。至于共有产业,仍作一户计算其全部出租面积,按规定起点进行改造。?六、房主在同一幢房屋内,自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改造时其公用部位(如楼梯、过道、灶间等)是否作出租面积计算??意见:可以按房主和房客的实际使用情况按比例计算出租面积。为了照顾房屋管理上的便利,通过协商划分产权范围和公私共有的部位,并书面载明公用部位的使用权利。?七、房主借给亲戚朋友或房屋代理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应当作出租房屋看待??意见:如果有代缴房地产税,代修房子以及因看管房产以自住房子作为酬劳等等变相租金的,一般应作出租房屋论。?凡直系亲属一向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居住部分应该看作房主的生活资料,凡非直系亲属居住的部分,如果不收租金或变相租金,一般也不应作为出租房屋看待。?凡房主在国外,以后要回本市(县)居住而委托亲友看管房屋,以自住房子作为酬劳的,经过调查研究和批准手续,可以不作出租房屋看待。对那些有意长期空关变相出租企图逃避改造的房屋,则应从紧掌握。?八、对于郊县城镇劳动人民出租的小量房屋,或者与其自住房屋相连的小量出租房屋,如果超过改造起点不多,是否可以不改造??意见:如果房主自住面积并不宽余或者改造后经国家经营管理不便的,可以不改造。如果房主坚决要求改造,也可以接受。过去,对类似情况的房屋已经改造的,除对只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以及其他劳动者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外,一般不再变动。?九、房主“家”、“店”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改造时如何处理??意见:“家”、“店”难分的“夫妻商店”使用的房屋,如果改造后影响房主居住或者国家不便于经营管理,而且商店使用面积超过改造起点不多的,一般可以不改造。过去已经改造的,可以不变,也可以退出改造。?十、过去改造了的不满起点的生产用房,在处理遗留问题时发还了,是否可以重新处理??意见:过去对不满起点改造了的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一般不再变动。现有少数地方,发现不满起点改造的生产用房已发还房主的,如没有发现房主有其他出租房屋,可以不再重新处理。?十一、私人房主坚决要求将不满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或自住房屋进行改造,是否可以接受? 意见:不宜接受改造,出租房屋可以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十二、公私合营企业用的房屋,已随企业加以改造,而私房另有不满起点的出租房屋未作企业投资,是否与企业用房一并计算加以改造??意见:不宜一并计算。过去已经一并改造的,则不予变动。?十三、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和资本家兼地主的不满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过去已经改造了,是否可以不发还??意见:过去已经改造了的出租房屋,不予发还。已经发还的,目前暂不处理。?十四、在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年期间,因国家或集体需要,动员房主把解放后从来未出租的自住房屋暂借或租给公家集体事业用的,如果满改造起点,可否进行改造??意见:如果有约定归还的,一般可以不纳入改造。如果房主另有足够自住房屋(在一般居住水平以上)则可以会同原动员单位动员房主进行改造。对已经改造的一般不予变动。如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房主的实际需要和原来留房情况,分别退还一部分或全部。(一)凡是动员出租的部分与其现在自住房屋结构连在一起,不可分割,并且目前房主居住面积较紧的;?(二)凡是动员让出作为集体福利事业使用,并曾约定归还,而房主目前又确定需要自住的;(三)动员让出的房屋没有收过租金及其他费用,目前房主居住面积较紧,确实需要自住的;(四)其他因特殊情况动员让出,现已无法归还原房,房主又要求迁回自住的,可以大体相等的公房与房主协商交换产权(房屋价格可以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十五、机关、企业、部队等单位借用的私人原自住房屋一向不交租金,满改造起点,要不要改造??意见:不改造。但是如经双方协议由使用单位代交房地产税或代修房屋,应作为出租房屋看待,满改造起点的改造。?十六、房主在市区、郊县建制城镇和非建制城镇都有出租房屋,改造时,可否一并计算面积??意见:原则上应该一并计算。如果房主家在市区,两处出租面积满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按市区改造起点规定一并改造。两处出租房屋不满一百五十平方米,但其在郊县城镇的出租房屋满70平方米的,按郊县起点规定改造,市区部分在房主的同意下也可以一并改造。如果房主家在郊县,市区、郊县城镇都有出租房屋,按郊县起点规定一并改造。房主在郊县建制城镇和非建制城镇都有出租房屋,如属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应一并计算面积,但目前可先改造其在建制城镇的出租部分。?十七、私房改造时,搁楼要否一并计算??意见:如果搁楼高度满一点二米并已住人的,应一并计算。?十八、私房改造时,如果房主不住在自有房屋中,租用私房或公房,现在要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自住房屋,或者自住房屋确实拥挤,要求在出租房屋中给予保留一部分房屋,如何处理? 意见:可以参照当前一般居民居住水平给房主调剂自住房;对郊县劳动人民应从宽照顾。对那些现在自住房屋已经不少,无理要求增加自住房的,应坚决拒绝;对过去改造中遗留下来的留房问题,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至于过去已给房主留有足够住房,目前虽然人口增多,一般不得再增加留房,因房主或房主的直系亲属在外地,过去改造时没有留自住房,目前已经迁回本地居住的,在这次处理时,可以调剂给一部分自住房屋,产权归房主所有。?十九、私房改造时,如果房主本人或者其父母在外地,是否给其留房??意见:凡常住户口在本市,可以保留一定的自住房屋。对华侨和港澳同胞的留房问题,为了照顾政治影响,可以在改造的同时留给其一定房屋(在留房面积上不宜过严,由市、区、县根据房子和房屋结构的具体情况决定)。?二十、已经改造的空关房屋没有给房主定租的,应否给以定租,并从房屋调配时起发给定租??意见:可以。?二十一、私房改造时,如租金过高,应否参照公房标准及周围同等房屋租金情况先适当降低房租后进行改造??意见:原则上应该先适当降低租金后进行改造,对已经改造的房屋中租金过高的,则暂不变动。?二十二、私房改造时,对于房租欠储的修理费确实无法追回,如何处理??意见:参照一九五八年四月公布的《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规定第五条以及说明第二条的照顾精神,由区房地局提出意见经区人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地减、免了结。对于那些定租金额较大或者房主是四类分子家属,暂缓处理,等房屋纳入改造后再说。?二十三、私私之间租地造屋,到期屋归土地业主,归进房屋的土地业主往往因缴纳过户契税而不愿归进房屋和改造,如何处理??意见:可以按照一九五八年七月八日中共上海市委私营房屋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私房改造对房主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内部掌握)第八条的精神,对归进房屋的过户契税,从宽予以适当减免,但必须经区、县房屋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人委批准。?二十四、房主将房产典押给他人,房屋纳入改造时,典押的房价如何处理??意见:典押房屋应视同出租。按规定加以改造,由房主领取定租。私房之间典押价款,原则上应出典(押)人与承典人(承押人)协商解决,如果出典(押)人无法找到,房管部门应适当照顾承典(押)人的利益,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租金。房屋纳入改造后,由房管部门测定租金,承典(押)人变为承租人,按规定向房管部门交租。如果过去由承典(押)人申请改造的,原则上不再变动。?二十五、改造房屋附属的前后花园、围墙、凉棚、亭台、水井、树木以及同一房主所有的土地,改造时如何处理??意见:应当随房改造,不另计定租。公私共有的,应按比例确定公私所有权限。?二十六、房主不在本市,代理人不肯负责,如何处理??意见:一般可以不承认其为合法代理人,应认真进行产权审查,提出意见,经报区、县人委批准后,改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二十七、房主或其代理人同意将出租房屋申请改造,但产证遗失或放在国外,如何处理??意见:在未发现其产权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先接受改造,按照规定缓发定租。如果房主生活困难,可以从定租项下暂发其一定的生活费。如果代理人一向依靠房租生活,房屋改造后发生经济困难的,也可以从定租项下酌情暂发其一定的生活费。?二十八、郊县的所谓“代管房屋”,过去都是由部队、镇人委以及其他县级单位移交给房管部门管理的,这些房屋如何处理??意见:应在这次私房改造扫尾工作中,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排队,按有关土改、没收、私房改造以及代管等政策,经报县人委批准,分别加以处理。?二十九、同一房主或一户在两个区(或两个以上)都有出租房屋,其改造应归房主居住所在区负责,还是归房屋建筑面积较多的所在区负责。?意见:原则上归房主居住所在区负责改造,有关区协助办理。如房主不住在本市或者房主已经有出租房屋改造了,则由原负责改造的区负责改造,其他有关区协助办理。各县也可照此办理。?三十、过去市房地局印发的《关于本市市区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如与本件规定有抵触的,一概照本文件规定办理。一九六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所印发的私房改造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解答作废。

如何在网上查找沪房管发字652810号文件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城市  私房  上海市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