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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解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也就是说:晚婚的夫妇可以多享受7天带薪婚假,晚育的女方多享受30天,男方3天的带薪产假和护理假。

怎样解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上海的法定婚假有几天10天还是15天包含双休日吗哪位懂得告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婚假是包括周末和法定假期的。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是连续假日,遇节假日包含在内。

上海的法定婚假有几天10天还是15天包含双休日吗哪位懂得告

3,在上海工作属于晚婚到底可以请几天婚嫁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法定婚假是三天,所以加起来就是十天,包含公休日
早婚的算早婚的婚假,晚婚的算晚婚的婚假。各自有多少假期,还是按各自的实际年龄来算的。时间不匹配就请假好了,一般也不会不给假的吧。

在上海工作属于晚婚到底可以请几天婚嫁

4,上海违反计划生育要罚多少钱按出生时间罚还是按上户口时间罚

对违法生育的社会扶养费征收,既不是按出生时间罚,也不是按上户口时间罚,而是按发现违法生育者已具有违法生育行为且违法结果已成立之时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至于要被征收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你可查阅《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该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你好,我是计生工作人员,针对你的问题回答。罚款,也就是社会抚养费,是按照设平工资来的,如果是今年的超生,按照2009年的标准来罚,在14万左右。

5,上海市陪产假怎么算

上海市关于男子陪产假(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1、 男子陪产假条件:   女子已婚姻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符合晚育标准。如女子不符合该标准生育的目前上海男子不享受陪产假。   2、 男子陪产假(晚育护理假):   假期为三天 ,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法规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6,上海地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生第二胎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孩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看看有没有符合的。

7,上海市计划生育女方年龄不够生育一个孩子的罚款多少男方

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是:不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一位子女的,需要交纳当事人本地上年人均年收入的一半为社会抚养费。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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