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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下简称“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 各地制定老年人补贴政策要统筹考虑与其他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制度解决。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享受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各地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办法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第六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
第七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按标准直接拨付给所属的供养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第九条 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的县(市、区)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券(代金券),向专业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条 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江西省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迁出地县(市、区)民政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十三条 老年人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设区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并抄送同级老龄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老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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