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郊区县补助,户口在上海 在安徽退休有地区差补助吗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2-09 10:37:04
1,户口在上海 在安徽退休有地区差补助吗
没有,地区差补助!你在安徽退休的话,领安徽的退休金,没有上海的!
2,请问上海献血还有补贴真的吗
有补贴的,如果你是大型企业的员工,如果是公司组织献血的话是有比较高的补贴(这个补贴也只是公司给的),并同时享受假期,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献血的话,是没有补贴的,一般的小企业是不组织献血的
3,我是上海的考到外地大学请问哪里拿补贴
以前在上师大附近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有补贴的是给那些去边远地区省市的。但去南通大学八成没有。请留意上海招考热线网站,近期有公示。
4,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补助怎么申报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四)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五)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近两年财务报表不出现亏损;
(六)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市信息委申报项目。市信息委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招标或前期论证。
5,2017上海退休工人补贴这个问题我是亲身经历所以很清楚原同在行
说的一点没错,补充一点,有高级职称的是有补贴的,但是十补九不足你好!说的一点没错,补充一点,有高级职称的是有补贴的,但是十补九不足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目前政策,退休以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老金组成(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方法如下一一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6,城保转镇保
你应该是上海的吧 比如社保(就是城保)的单位一般注册地的所在区县缴纳 如果:A公司通过B人才服务公司向社会招聘人员,AB两个公司都注册在郊区(这里的郊区包括宝山、闵行、浦东等)那么如果你和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就可以帮你办理小城镇(镇保)。这是一种用人陷阱,尤其是现在现在很多单位想缴城保都不给机会缴纳,因为上面压任务发展“镇保”上海分城保和镇保,其他地区就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低门槛之类的养老保险,只是基数低一点,如果还年轻,谁知道以后怎么样呢?合不合法的问题比较难说,如果一定要追究,那你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你们公司的工资基数在做假,因为你既然是镇保,一般来说就是缴纳得比较少,为什么缴纳得比较少,是因为公司想减少成本,而缴纳得少必须将你的工资基数报得低,报得达不到城保,所以违法也就在这一点上.工资基数造假肯定是违法的,但是查不查处是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情了.
7,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媳妇可以拿到生育补贴金吗
你是缴纳综合保险的话,没有生育保险待遇,最根本的原因是你单位没有缴过生育保险,单位想缴也缴不了,而且综合保险里也没有生育待遇。 但是,如果你和单位有签定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综合保险,在单位工作期间生育的话,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因为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其中部分符合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规定的,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 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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