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程序,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1-14 18:48:24
1,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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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一)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二)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如下: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办理,需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网上申请通过以后,企业要向地方科技局提交相关申请的书面材料;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经过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法律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3,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园区的开发建设规划、落实优惠政策、受理并组织进入园区项目和企业的申请和评估、协调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 园区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接受园区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对进入园区的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评估。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园区办公室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其中,科技、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第五条 (立项申请与政策优惠) 需要在园区内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和企业,应当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或者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或者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合格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本市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设立的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第八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政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第十条 (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第十一条 (规划的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园区内规划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园区办公室的意见。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 园区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投资咨询和技术评价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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