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生一票否决制什么时候会取消

目前,计划生育还是我国基本国策,还是写在《宪法》里面的。所以违反计生政策就是违背《宪法》,肯定是要一票否决的。由于这个国家人口太多了,喜欢拼命生的人又太多,不控制是不行的。所以这个计划生育肯定是要继续下去的,暂时估计100年内不会取消哦!

计生一票否决制什么时候会取消

2,已经放开居住证积分超生一票否决的政策会不会取消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取消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政策。所谓的“已经放开”只是对原有“提倡一对生育一个子女”政策的调整。因此,是否会影响你所在地的“居住证积分”,还得看你们当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执行情况。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会不会我也不清楚。。。

已经放开居住证积分超生一票否决的政策会不会取消

3,现在准备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需要独生子女证但是现在办独

有独生子女证更好,这些都是不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两个小孩只要提供二胎准生证。
准生证你完全可以去你户口当地计生委要求他们给你办,因为无论头胎还是二胎,准生证是必须的。在上海,我们外地小孩子在沪上学还要提供120积分原件,而且我不明白,你没有准生证,那你户口怎么上得了,我们当地上户口是需要提供准生证和出生证才能办理的。

现在准备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需要独生子女证但是现在办独

4,政府要什么时候才会停止计划生育的政策呢

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预计2030年我国总人口为14.5亿人。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十二五规划中没有提到要停止计划生育,相反重申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以下是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有关人口工作的章节: 第三十六章 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一节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体系,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和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扩大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服务范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大出生缺陷预防力度,做好健康教育、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营养素补充等服务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农村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这说不清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不会随意停止。中国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年代,人口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还是在快速增长。所以短期之内不可能停止。只有像西方国家那样,所有国民自觉优生优育,人口一直保持在合理水平的时候,才有可能逐渐放开。

5,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话,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过生育史的,将不能做再生育审批,与独生子女无关。若超生进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们你们实际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会向你们单位通报,你们单位如果有评文明单位之类的就一票否决没有了,至于你们单位对你们的处罚就要看个别单位了。
楼主,你参考 上海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条;----对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但对前一年实际年经济总收入高于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各按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无计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以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计划外生育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对超过三年仍未缴纳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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