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海居住落户还需要积分制吗

需要积分制的,要达到120分。
对的 现在要积分值

在上海居住落户还需要积分制吗

2,上海居住证如何申请积分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PS:个人不能申请积分)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上海居住证如何申请积分

3,上海本科文凭在户口政策里面相当于多少积分

亲想转户口?本科毕业还是专科毕业,我是专科毕业,培英教育(上海)的老师和我解释过,上海专科毕业对应可积分50分,本科毕业是60分,但若是有毕业证书可以积80分,所以若是想转上海户口,还是本科毕业外加有本科的证书更好。上海市户口新政策中的学历要求最低:本科。如果其他要求都符合,但学历是专科,不可以申报。上海户籍新政策(2009年)-上海市户籍改革新政策细则据上海市有关部门核心人士证实,上海户籍新政策细则其中一个方案建议是:凡满足七大类指标累积得分达到100分者,即可具备入户上海的条件。这七大类条件性指标包括:1.学历;2.在沪就职;3.在沪缴纳社会保险;4.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5.外省市(海外)工作资质;6.特殊成就;7.在沪创业投资纳税。  若是想转上海户口,亲得是本科毕业。

上海本科文凭在户口政策里面相当于多少积分

4,离婚了在上海可以申请积分吗

单身可以申请积分 符合下列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具体条件为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离婚了在上海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但是因为离婚,计算分值会吃亏一些。  2016年上海积分落户制度: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积分入户办法。  (八)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5,上海居住证积分多少可以转户口

上海居住证积分120分享有孩子入学就读等待遇,至于转户口,则需要满七年才有机会
你的情况,如果以夫妻投靠的方式办理上海户口,需要结婚满10年并满35周岁;你有上海人才居住证,那么7年后就可以试试去申请---你的分数可以加不少;另外,如果你先生是紧缺专业或是其他满足条件的海归,现在就可以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的市人事局21世纪人才网按照海外人才配偶的随迁政策办理---有难度。还是建议你先去市人事局人才代理机构代办申请事宜:这样一方面速度快;另一方面,在你满足居转户条件当年,上海居转户的申请人肯定不少,而每年的指标都是有控制的;第三,不管你如何,在2019年按投靠办理绝对可以取得上海户籍。这两年,符合居转户条件的(02、03、04年办理居住证)的人不多,正常情况都可以在不久取得上海户籍。 补充:具体情况已hi你。

6,办理上海积分居住证需要具备那些条件积分是如何计算的

目前,上海的居住证分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两种。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外地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就业的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2.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3.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从2013年7月开始,所有上海市居住证全部转为积分居住证,积分只要达到120分的标准积分,子女就可以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就读公立学校、参加上海的中高考、参加上海的儿童医保等。

7,上海积分落户

人才落户要72分,普通落户120分2014年上海积分入户细则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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