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jan 2010 csw 什么意思

一般情况下CSW有如下意思:1.Channel Status Word,通道状态字,在编程中的一种数据包(IT);2。妇女地位委员会 ,CSW REPORT,据说是写给联合国的关于维护妇女权益的白皮书;3.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基督教团结世界组织,有自己fundation(基金会)的非盈利组织 ;4.教练式销售能力突破工作坊(HR 培训科目),RT,强化销售能力的功课。5.中国社会工作的简称,RT,社工,为人民服务; 关于前面的日期只有一个解释:1.2010年1月12日。。。 希望对你有帮助

12 jan 2010 csw 什么意思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多少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来了。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次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立法专家组核心成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郑依彤长期关注妇女权益,她表示,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很多体现时代特色的条款,这些条款针对不同的妇女群体和场景,细化了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回应了现代妇女群体的普遍关切。妇女保护提到新高度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9章、61条基础上,增至10章、共86条。“第一章总则中就提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在之前的基础上提出全面发展,这样的表述意味着不再是把妇女仅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去保障权益,而是将妇女保护提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郑依彤称,正是有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前提,才会有后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保障妇女发展性权益的具体表述。 “立法还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共治的大格局。”为了保障妇女权益,立法规定了不同部门的不同职责。比如对于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职责是什么,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这些约定都是社会共治的体现。也就是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在面对具体的妇女权益问题时,每一个人都是推动力量。内容细则体现时代特色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通过的,2005年、2018年有过两次修改,但修改幅度不是特别大。所以从1992年到现在,妇女的法制需求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一次修订对妇女在安全、发展和尊严等方面的需求作出了回应,体现出时代特色。” 比如,总则中针对“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出了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并且规定了性别评估制度和调查统计制度。“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这就意味着在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将相应的评估落到实处,做到从源头维权。 “与此相对应的还有统计制度。”以前的统计指标大多缺乏性别视角,比如我们往往只知道贫困人口,但并不知道有多少女性贫困人口。“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确保从统计调查维度加强对妇女的关注,进而给予妇女更细致的权益保障。 又如,围绕妇女生育政策,新法将“完善生育保障”写进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此外,在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章节中,也有具体的细则来支持生育。这些条款,都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生育不仅是育龄女性及其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体现出时代的进步。区分场景落实权益保障 “新法把人身权利从第六章前移到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这个变化也在立法上明示:保障妇女权益,首先是保障和强化其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权利。 在这个章节里,强调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比如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再比如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还在场景上做了区分——针对职场性骚扰和校园性骚扰的不同场景,提出了不同的预防、保护措施,增强了保障的针对性。 同理,新法还对妇女群体做了更细致的区分,尤其加强了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多少章

3,讨论休假申请如何写

请假申请上海xx公司:本人预产期为2007年6月26日,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申请假期如下:2007年05月11日至2007年06月10日休“产前假”一个月;2007年06月11日至2007年09月08日休“产假”九十天;2007年09月09日至2007年10月08日休“晚育假”三十天;请予准假! 申请人:2007年4月19日附:上海市相关规定一、《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第十四条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以上假期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照常缴纳社会保险金、生育保险等。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第三十三条 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我们单位没这么麻烦,前天我就是到人力部拿一张“员工请假单”,让我们办公室主任和单位一把手签字同意就是可以的啦,他们拿到单子就给我签了!一切都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假期来办!HOHO!像我这样晚婚晚育的,顺产五个月;剖腹产的话,五个半月!这下有的是时间陪我的宝宝了![em10][em06]
这有啥好写的,直接把医院的假单交上去就是了,难道还准备长篇大论吗?[em03]
我们公司不用写,只要和医务的医生和领导打个招呼就好了。秀秀宝宝的照片.支持投一票呦! http://www.o-star.com.cn/baby/babyinfo.asp?n_id=204

讨论休假申请如何写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妇女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男女平等;  (二)依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四)建立、完善妇女社会保障制度。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民政、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工商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第五条 各级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督促、检查、协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三)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应当由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的职责。第六条 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各级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护妇女的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妇女的权益。第七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选拔妇女担任领导干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团体会员可以推荐女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第十条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妇女利益的重大计划、政策措施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三条 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取得学位、出国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不得提高女学生入学的标准。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  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的教育。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  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女职工的素质。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扫盲工作由有关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第四章 劳动权益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为妇女劳动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各单位招聘、录用中年妇女再就业。  各单位在招工、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新闻媒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

5,女人产假是几个月

  概述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6,哺乳假遇半天假需减半么

不需要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前假和哺乳假有最新规定!!对于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有些情况单位必须批准。  根据2007年4月26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具体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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