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农村宅基地建房问题

海市房地局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建房问题

2,上海市公务员招聘报名入口

亲,你好啊!!报名入口为: http://t.cn/8kPW2FB 据我了解: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课:政法、综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农村建设管理(及专业医疗专业)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上海市公务员招聘报名入口

3,谁了解上海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建造个人住宅: 1、住房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2、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 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谢谢您,望采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谁了解上海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4,2006年上海市房屋拆迁法

  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现就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中,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应当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  (二)原生产队建制已撤销,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  (三)该范围内原农民居住水平明显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建房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  除上款规定以外已批准征地,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以及在国有土地上按照农村建房办法标准批准建造的农民住房,拆迁时应当适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3号文),并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面积认定。  二、关于适用13号文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应按照1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征地公告公布时,已取得建房批文新房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毕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第八、第九条执行。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的补偿,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前款的补偿,应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四)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补偿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2、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面积占地,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三、关于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  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应当按照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征地公告公布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时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本文下发之日尚未实施拆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乡村  乡村建设  上海市乡村建设管理导则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