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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停车问题

马路边是应该马上被贴的,哈哈。。。停在一条马路的中间,不影响交通的,没有禁停标志是没事的,否则马路边影响交通是马上被拖车的。要到当地所在区的停车场去拿的,8点到11点,2点到4点,注意,平时没事,至少我平时没贴的。。。要下班了嘛。。。晚上有种值班的同志也会出来贴的,如果有110说乱停车的话。关键是停之前看一下周围的车,别人车上有单子的话就不要停了。
这个问题简单,你就停在浦东机场的地下停车库,封顶200块!

上海停车问题

2,上海pr停车场收费规则

伴随着汽车销售量的升高,“停车难”变成了众多车友的心里话,而如今上海在近期又新增加了一个公共性换乘停车(PR)库、一共有300个换乘停车(PR)停车位向社会发展车子对外开放经营。现阶段累计有着20个停车(PR)场(库),那上海市PR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是什么样的呢?最先,群众持城市公共交通卡在PR场(库)按照规定停车并换乘城市轨道时,可享有每日、每班次5-10元停车特惠。在其中,外环路站、汶水路站、淞虹路站、唐镇站、大场镇站、沈杜公路站、南翔站、芦恒路站、嘉定新城站等9个PR场(库)为10元/次·天。而富锦路站、江杨北路站、上海美兰湖站、松江大学城站、安亭站、嘉定西站、漕盈路站、金山卫站、亭林站、金山产业园区站等10个PR场(库)为5元/次·天。此外,增加的联航道站PR停车场(库)坐落于红星国际城市广场内,换乘停车特价为1两元/次·天。上海市pr停车场一览表2021买车人们还可以利用在手机下载“上海市停车”APP,能够运用里边的停车导航栏控制模块,查询每个停车位PR场(库)在哪儿并导航栏以往,及其停车交费控制模块开展交费这些。百万购车补贴

上海pr停车场收费规则

3,有哪位高手做过无人二层机械停车库

根据厂家要求做,一般预留电源,照明不用做,消防要做,还要气体灭火,气体灭火的消防不用做,让气体灭火的厂家做,嘿嘿,就是不分标点,让你看到头晕
是啊,搞设计要习惯去多翻规范。规范说的很明了了;自己单独想,会想破头的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强制性条文9.0.1条:I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谢谢大鼻山 ,按一级符合一定要末端切换吗?能否跟照明和潜污泵等动力合用一个双电源箱?但是我想我照明又带了一部分疏散照明算消防照明,这样是不是又不能合用阿?而且我现在不知道是否要设手动报警吗?查了很多资料都没有详细介绍
是不是除了感温探测器其他如广播都不用设,疏散照明要设吗?

有哪位高手做过无人二层机械停车库

4,上海停车场收费标准规定

上海停车场收费标准规定为内环线内重点区域道路停车场,人工收费。环线内其他区域,人工收费。室内非内道路停车场,按区域和停车场规模收费。上海市位于中国华东地区,地处太平洋西岸,亚洲大陆东沿,长江三角洲前缘,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北接南通,西接苏州、南接嘉兴。上海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上海平均海拔高度2.19米,大金山岛为上海最高点,海拔高度103.7米。上海河网主要有流经市区的主干道黄浦江及其支流苏州河、川杨河、淀浦河等。上海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约6000年前,上海西部即已成陆。春秋战国时,上海是春申君的封邑,故别称申。晋朝时,因渔民创造捕鱼工具扈,江流入海处称渎,因此松江下游一带称为扈渎,后又改沪,故上海简称沪。1292年,元朝把上海镇从华亭县划出,批准设立上海县,标志着上海建城之始。上海地理环境上海市地处东经120°52′至122°12′,北纬30°40′至31°53′之间。土地面积为面积6340平方千米,位于太平洋西岸,亚洲大陆东沿,中国南北海岸中心点,长江和黄浦江入海汇合处。北接长江,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西接江苏和浙江两省。地形地貌,上海市是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的一部分,平均高度为海拔2.19米左右。海拔最高点是位于金山区杭州湾的大金山岛,海拔为103.70米。西部有天马山、薛山、凤凰山等残丘,天马山为上海陆上最高点,海拔高度99.8米,立有石碑佘山之巅。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上海

5,停车库各类标识规范是什么 大厦各类机电管道颜色规范是什么

管道涂颜色及标识规范两个相关资料: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国家标准局批准 2003-10-01实施本标准第4章4.1;第6章6.1、6.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7231-19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首次进行修订。 本标准是参考德国DIN 2403-1984《管道按流体介质的标识》和日本JIS 9102-1987《配管系的识别显示》修订的。 为了便于工业管道内的物质识别,本标准的基本识别色由原来的七种颜色增加到八种颜色,管道内物质的标识方法由原来的二种提高到五种。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7231-1987。 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国定、郑宝琴、吴高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非地下埋没的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管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识别色 identification colors 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3.2识别符号 code indications 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的物质名称和状态的记号。 3.3危险标识 danger label 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3.4消防标识 fire label 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专用于灭火。 4 基本识别色 4.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见表1)。 4.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应用举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表1 八种基本识别色和色样及颜色标准编号管道颜色1.JPG 4.3 当采用4.2中b),c),d),e)方法时,二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4.4 4.2中c),d),e)的标牌 最小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色来确定。 4.5当管道采用4.2中b),c),d),e) 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5 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物质名称的标识 a)物质全称。例如:氮气、硫酸、甲醇。b)化学分子式。例如:N2、H2SO4、CH3OH。5.2 物质流向的标识a=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1中的a)图=,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1中的b)图=。 b=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采用4.2中d=和e=时,则标牌的指向就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见附录A图A1中的c)和d=图=,如果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则标牌指向应做成双向的(见附录A图A1中的e)图=。5.3 物质的压力、温度、流速等主要工艺参数的标识,使用方可按需自行确定采用。 5.4 5.1 和5.3中的字母、数字的最小字体,以及5.2中箭头的最小外形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6 安全标识 6.1 危险标识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见附录A),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6.2消防标识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GB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标识部位、最小字体应分别符合4.5、5.4的规定。 附录A(标准的附录)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标识方法应用举例 A1基本识别色和流向、压力、温度等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1) 管道颜色2.JPG图A1 A2危险化学品和物质名称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2) 管道颜色3.JPG最新回复heijindishi at 2008-6-16 15:21:36 化工管道涂颜色和注字规定表摘自HGJ1074-79

6,各路神仙过来显神通吧我公司是做停车系统的请问相关的法律法

就找到了这个,您参考一下吧,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2005年2月23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沪交法[2005]第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人工采集设备,由专人负责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  第九条 系统运行方应建立和维护公共停车信息数据库,对公共停车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查询、停车导向等;  (二)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停车诱导等;  (三)为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决策咨询、行业辅助监管等数据。  第十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通过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停车诱导发布屏、电子触摸屏、车载定位导航系统等载体发布公共停车信息。  停车诱导发布屏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2003)。  第十一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该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该系统不间断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和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进行牟利活动;不得擅自发布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统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方在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服务中应当签订合同,不得强制销售、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向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时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二)不如实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运行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参照本规定对道路停车场实施联网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你好!涉及到合同法 和 民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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