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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南汇土改局在哪里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办公地址:浦东大道141号4号楼 邮编:200120 联系电话:58877988

上海浦东南汇土改局在哪里

2,上海市土地规划局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电话:021-63193188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上海市土地规划局电话

3,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地址是虹口区海南路97号,邮编200081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5 1 8 号 2 5 6 5 8 2 6 6

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4,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第六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浦东新区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八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第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简屋集中地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和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积水严重的地区。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下列地域、城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一)本市行政区域和中心城;  (二)宝山、嘉定、闵行区和各县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历史文化名镇、独立工业城镇和其他建制镇;  (三)乡、镇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工业区。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中心城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属总体规划范畴。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第十六条 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本市有关规定。

5,求上海市规划局和上海长宁区规划局的网址

上海市规划局:(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http://www.shgtj.gov.cn/上海长宁区规划局:(长宁规划 2007)http://ghj.changning.sh.cn/

6,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 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 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第七条 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第八条 城市旧区的改建应贯彻有步骤地疏解旧区工业、交通和人口的方针,重点改建危房区、简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积水严重的地区。  原有建筑质量和环境较好的庭园住宅、新式里弄住宅等房屋,应予以保留;确需拆除改建的,按市拆迁房屋管理的法规执行。第九条 在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各类建筑。对因公益需要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应从严控制,并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并符合本市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迁建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在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内统筹安排。尚未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在市政、公用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而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不得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第十二条 在城市旧区内改建各类建筑物,应改善城市建筑过分密集的状况,增加绿地。不得在完整的居住街坊和原有的建筑庭园内插建房屋。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公共活动用地以及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四条 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工厂扩建。易燃、易爆和污染严重的工厂企业,其主管部门应作出迁建、转产调整和治理等方案,按计划审批权限规定报经批准后,负责在限期内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和房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调整使用。第十六条 私房的修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并须依法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需要选址、拨地(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一)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的书面申请,并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作出选址批复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原址扩建用地的申请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二)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批复文件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和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一个半月内核复。经核复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三)建设单位逾期未报建筑设计方案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选址批复即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7,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处长是谁

冯经明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冯经明 。
沈阳
不知道啊

8,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1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计划、经济、信息、市政、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管理原则)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第六条 (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衡。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七条 (道路管线规划控制)  市规划局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第八条 (道路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线隧道;  (四)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信息导管;  (五)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信息线缆和配水管、配气管;  (六)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七)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第九条 (地下管线交叉的处理)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第十条 (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在本市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电车客运线路的触线网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  (一)中心城、新城、中心镇;  (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第十一条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第十二条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9,上海市土地规划局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电话:021-63193188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地址北京西路99号 邮编200003 联系电话021- 6319 3188

10,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筑保护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第四条 (作用)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编制和审批的原则)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  (二)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正在作调整的局部地区,以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  (三)旧区改造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与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的数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区现状分析。  (二)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目标。  (三)各类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别。  (四)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间开发等规定。  (五)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系统和交通的组织,城市空间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轨道交通和主要管线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设施的规划控制线。  (六)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七)有关地块需要专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和民防工程等规划控制要求。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开发地区的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分析。  (二)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组织,其他各类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三)专业工程管网的空间位置。  (四)在地形复杂和地上、地下空间衔接紧密的地区,编制竖向规划设计。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分析和民防工程具体布置要求。第九条 (技术规定)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本市城市详细规划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组织编制主体)  本市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二)浦东新区除中央商务区和世纪大道两侧外的城市详细规划,由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三)中心城一般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四)宝山、嘉定、闵行、金山、松江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镇、独立工业城镇以及市级工业区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中毗邻中心城的建制镇的城市详细规划,如镇域规划或者镇的总体规划正在编制或者调整而需要直接编制的,应当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制。  经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11,上海价格检查与反垄断局公务员和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的

上海华图为您解答-2月22日起是上考职位调剂报岗,上海公务员职位第一轮申报结束了呀,这两个岗位都差不多吧,调剂的时候看你是否符合你财务管理类的岗位,以及有多少人报,竞争力度怎么样,上海公务员面试名单面试人员笔试成绩排名http://sh.huatu.com/2016/0219/1073016.html

12,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外事办、信访办)二、组织人事处三、政策法规处四、财务管理处五、科技管理处(总师办)六、总体规划管理处七、详细规划管理处八、建筑规划管理处九、市政规划管理处十、监督管理处十一、历史风貌保护处(城市雕塑管理处)十二、地名管理处十三、土地综合计划处(耕地保护处)十四、土地利用处十五、土地权籍管理处十六、矿产资源管理处(地质环境和勘查管理处)十七、征地补偿管理处十八、行政许可处十九、信访办公室二十、监察室二十一、直属机关党委(文明办)、工会、团委1、直属机关党委(文明办)2、工会3、团委
正厅级别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上海市是三级行政体系:上海市(省部级)——区县、委、办、局(地厅级)——乡镇、街道(县处级);2、所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正厅级别,与崇明、虹口区级别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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