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房拆除重建管理意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解读详见补充说明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2-21 02:27:51
1,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解读详见补充说明
1.有2.看认定安置人口情况,A可以得到安置,CD如果户口满一年他出无房,也可以得到安置。B的权利要经过确权,可以主张房屋估价部分的一半。
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80/78/fb6b696f9856a2863469974e8a67d230_0.html
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a href="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80/78/fb6b696f9856a2863469974e8a67d230_0.html" target="_blank">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80/78/fb6b696f9856a2863469974e8a67d230_0.html</a>
4,拆除危房重建
分数太少了,好像没有诚意。
加个“0”吧。
呵呵。
由于你是在市区内
1、
危房重建,建议首先进行危房鉴定,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一般具备这种职能
2、
重建,建议不要扩大规模,你也是想在原有基础上重建。
3、
重建,同样要交纳所有相关行政性费用,
不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看是否可以减交。
4、
是否向市容申请,要看当地实际。
一般只要取得危房鉴定书,向规划局申请建设就好。
另外,
如果你的房子规模小,不建议重建。
建议,
修缮一下。
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今年6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序拆迁管理条例》,并定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包括: (1)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利益,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2)补偿安置标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补偿原则,取消补偿安置中的户口因素; (3)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同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4)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力度。 2、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1)全面贯彻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推动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因素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长期以来,房屋拆迁中按人口因素的补偿安置办法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补偿安置办法所存在的矛盾逐步突出,有些居住面积大、住房结构好、人口少的居民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难以保证其原有的居住水平,有些居民通过增加被拆除房屋中的户口数量或改变家庭结构等手段,谋取更多的补偿安置费用。因此,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深化房改的要求,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 (2)结合本市实际,保持新老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 (3)推行市场化补偿机制,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加强对拆迁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透明和便民的工作机制。 3、新老拆迁政策怎样衔接? 今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新办法。11月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老办法;其中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1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迁裁决和强迁的,在程序上适用新办法。
6,2010年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
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2011年适用) 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有何新规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中补偿方式有哪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对于货币补偿有哪些规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对产权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 《上海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集体办法》)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供被拆迁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乘以2.5-3倍。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这样算下来,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 230㎡以内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同样规定“55平方米”保障房标准 《集体办法》同样规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标准。即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以内不结算差价。另外,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5类情况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以下5种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 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 正在拆迁的不适用新办法 两个新拆迁管理办法于11月15日实施,那么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使用新办法呢?对此,有关负责人称,不适用。据介绍,两个办法均明文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新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另外,自从新办法实施,原《上海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意见同时废除
7,拆除重建政策
自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下称“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以来,我市相继开展了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广东省政府于2009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下称“省三旧改造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市政府按其相关规定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下称“更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从“旧城改造”到“城市更新”
更新办法中不再沿用以前的“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等表述,而采用了更具综合性、更注重城市品质和内涵提升的“城市更新”概念。所谓“城市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内(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三类更新活动。
更新办法将城市更新的目标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挖掘用地潜力、拓展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了旧城改造只是简单的拆除重建或穿衣戴帽物质形态改变的观念,更注重城市功能提升和旧城区活化的内涵。更新办法为不同现状和不同改造需求的区域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未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将实行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而且尽可能以综合整治为主。
二、两个新概念
(一)城市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我市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两部分,将每一年度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和将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及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做出计划安排,强化城市更新的计划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已经完成的2010年年度计划申报工作基础上,市更新办调整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模式,年度计划不再采用一年一报的形式,而是常态申报的形式。
(二)城市更新单元
在更新办法中首次提出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并对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城市更新不再以项目为单位,而是更新单元为单位进行规划,可综合考虑单元内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安排,尤其是对单元内存在多个更新项目的,可以平衡各项目利益,保证配套设施落地,有效避免了以前按项目进行规划的弊端。按照以前做法,旧改规划按项目进行,如某一片区内有两个更新项目,按规划需安排一所学校时,由于无法平衡项目间利益,往往两个项目都不愿意接收学校落地,造成公共设施建设困难,无法实现完善城市功能的改造目标。
三、三方面突破
更新办法主要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的工作程序、地价缴纳标准、城市更新计划管理等内容,在保持与原城中村用地改造地价政策延续的基础上,对特区内外的城中村地价标准进行了统一,并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突破:
(一)改造对象从城中村(旧村)扩大到所有符合改造条件的建成区
按照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城中村”仅覆盖规划国土部门已划定的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成区、老屋村三类,我区大量原农村工业建成区域和旧城未纳入改造范围;而且从我区城市建设的现状来看,原农村建成区域并未形成独立街区,大多数地区是旧村和旧城犬牙交错,村中有城,城中有村,城和村的界线根本就难以划分,人为地划分旧城旧村分别改造,不符合城市建设的规律。
因此,更新办法把符合改造条件的全部建成区纳入更新对象,并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规律进行改造,其突破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二)在改造主体产生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变事先确定为事后确认
更新办法出台前,根据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我区相关文件精神,旧城旧村改造主要由社区集体股份公司引入合作开发商、或街道选择开发商报区政府备案确定。确定后,改造主体方可开展拆迁谈判工作,拆迁补偿完成后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更新办法在改造主体产生方面充分发挥了市场的配置作用,改造主体主要通过“收购”、“协议”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企业或个人完成补偿收购后报区政府确认的方式产生。这种做法执行了广东省“三旧”改造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协议出让作为一种可选的方式重新明确下来
按照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我市在城市更新项目上一开始采取的就是协议出让方式。但由于国家规定经营性土地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形式公开市场出让,而旧改用地该采用何种方式出让却规定不明确。2008年底开始市国土部门要求包括旧城、旧村在内的所有城市更新项目都要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随后,南山光大木材厂地块、我区的回龙埔旧村地块、宝安宝城26区地块以及福田锦龙新村地块,在2008年底、2009年上半年通过挂牌方式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考虑到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特殊性及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可操作性,2009年9月,广东省出台了省三旧改造意见,该意见明确可以采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形式,更新办法重新明确可以采用协议出让这种形式。
另外,按照更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主导收购土地整备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其项目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四、主要办理程序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区政府对辖区更新项目进行筛选,根据城市规划、业主意愿等情况制定年度计划报规划国土委员会,并由市政府批准;单一主体的片区还可直接向规划国土委员会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此项程序主要是针对更新单元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处理,具备合法登记的土地及房屋、权属清晰的更新单元直接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省三旧改造意见,为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该意见规定了简易的特殊处理方式。但是,历史用地手续的完善须在2012年前完成,2012年之后该简易处理方式不再执行。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由区政府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单元规划草案,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的由市规划国土委员会辖区管理局批准,突破法定图则的由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四)企业、个人协议收购更新单元内物业,收购完成后向区城改办申请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手续。
(五)改造单位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补缴地价。
(六)更新项目开发建设。
五、补缴地价标准
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拆除重建项目按照原有用地权属和用途分成四类情况,分别按相应标准补缴地价。
(一)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的用地,特区内外采用统一的地价政策,即新建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本地价标准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二)1993年7月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拆除原有工业区的项目,改建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建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主要是指市政府2006年的257、258号文所规定的政策和项目),从其规定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地价。
(四)其它情形的用地,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另外,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涉及的公共设施用地的拆迁,政府均不作补偿。结合我区的城市建设实际,区政府2010年出台了《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深龙府〔2010〕010号),即按市政府161号令的标准适当补偿公共设施用地上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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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房拆除重建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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