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懂法才能违法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2,沪正修订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欢迎您发表意见

为防止疾病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明确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六大类食品品种。 市食药监局说,拟对公告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快看看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防止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及其他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醉泥螺除外)。 四、禁止在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工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 五、禁止在流通食品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未经许可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及其他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六、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公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农业、食品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劝阻,并通知或者移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反馈意见的方式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30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yanglina@smda.gov.cn; 2.传真:(021)63268970; 3.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717室,邮政编码:200003 制图:黄桅 资料:市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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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收集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常识

一、有虫眼的果品不要吃  专家提醒:有虫眼的干鲜果品最好不要吃。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现象:有些苹果、梨、桃子上有虫眼,但并未发现虫子,这主要是洒了驱虫药,因此,有虫眼的果品上含有大量的杀虫剂,多食会危害健康,所以,一但买到有虫眼的水果、坚果最好不要食用。  二、选购牛奶要避免“两高一低”  专家提示:消费者在选购牛奶时要避免“两高一低”:即高温、高钙和低脂。  首先,牛奶消毒不是温度越高越好。因为牛奶的营养成分在高温下会遭到破坏。  其次,各厂家牛奶本身的含钙量差别并不大,有些厂家在天然牛奶中加进了化学钙,但这些化学钙并不能被人体吸收,久而久之在人体内沉淀下来甚至会造成结石。  最后,牛奶中的脂肪不是越低越好;牛奶也不是脱脂就好。很多人担心喝了牛奶会长胖,其实牛奶当中所含的脂肪不可能直接转化为人体脂肪,所以,认为喝牛奶会长胖是一种误解。  三、冰箱内食品也能引起中毒  冰箱并不是食品保鲜、储藏的保险柜。许多疾病正是吃了冰箱内不新鲜的或是被污染的食品所致。人们在往冰箱中存放食品时常出现生熟食品混放现象,以致食品污染或变质,造成食品再污染。  冰箱冷藏的温度在0-5℃,这温度对大肠杆菌、伤寒杆菌等没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它们的大量繁殖会造成食品的变质。所以,食用这样的食物后,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这就是人们所不知道的“电冰箱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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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方案要求,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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