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成立背景是什么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交中心”)归属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建设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成立背景是什么

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法规处综合计划处(财务处)综合规划处(市抗震办公室)信息科技处工程建设处(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市场监管处(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稽查办公室)城市环境处城镇建设处住宅建设协调处设施运行处(燃气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审计处(公积金处)信访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3,上海旧房改造的主管部门是谁

城市规划建设局
能做的,但是有些地方必须注意,桔装无忧认为,旧房子局部翻新是赋予旧房子新面貌,给居住者带来愉快的居住感受。通过门窗、地板砖、墙面、天花板等局部改造可以直接给旧房子全新的面貌。当然,如果水电路这样的基础工程需要改造的话,应当放在翻新工程的第一步。在进形这些局部改造后,会达到更好的新家居环境效果。

上海旧房改造的主管部门是谁

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百度知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主管机构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第六条 计划实施  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七条 审核申请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  (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  (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  (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第八条 交付使用组织审核  由市住宅局组织审核是指由市住宅局牵头,会同所在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是指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住宅局每年负责抽查发证情况。第九条 审核时限  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核受理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答复申请单位;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第十条 部分交付使用要求释义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要求:  (一)住宅的雨污水排放应当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应当具有市政专业规划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盖章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措施。同时必须与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定限期完成的协议。  (二)尚未建成的居住小区,其规划小区的中心,距离公交、地铁线路站点之间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配备短途交通车辆连接公交、地铁线路站点。  (三)公建设施须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同步配套完成。由于建设周期影响暂未建成的,住宅建设单位必须与附近区域内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的主管部门,签订可供接纳的证明文件,并与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定限期完成的协议。  (四)新建住宅居民入户前,还应解决路灯、公用电话、围墙及环卫设施,确保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第十一条 抽查比例  市住宅局每年以交付使用住宅总量的10%的比例抽查、复查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发证情况。第十二条 处罚细则  (一)未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申请审核手续的,由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发出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须在通知的期限内补办手续。限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二)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住宅建设单位未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责令补报计划,未按规定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出限期补建的通知,限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住宅建设单位逾期未补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可根据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罚款,罚款可按下述标准执行:  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下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的比例罚款;  10000平方米到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6%的罚款;  30000平方米到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7%的罚款;  50000平方米到70000平方米(含7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8%的罚款;  70000平方米到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9%的罚款;  100000平方米以上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10%的罚款;  (四)违反《办法》,少建或缺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督促其补建,补建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补建的,按照缺建的公共建筑设施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的罚款;并按缺建的公建设施面积,征用相应建筑面积的住宅,以安排公建设施。  (五)违反《办法》,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指:  1.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面积一次达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以上;  2.违反交付使用要求三项以上(含三项);  3.重复违法达二次或二次以上的。

5,有房产的情况下拆迁带来的福利是否还能享受

户口不在当地估计是不回有补贴的
拆迁不论有无房产都有补偿,你说是在上海,上海太大,没有具体地方,没法提供电话,只能告诉你可以到当地拆迁办去问问,还有可以给你个文件名2001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111号文(上海市动拆迁细则),你自己去找这份文件看看,中间有些内容你可能用得到
拆迁和你买新房子应该是没有影响的。因为我家老房子也在拆迁,我自己另外有房产。所得的补偿并不比没有其他房产的人家少。

6,上海租用公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有那些规定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取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房屋租金。出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保证金,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挪用租赁保证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拖欠的租金、损坏房屋的赔偿、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追索。 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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