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工商银行营业时间

上海工商银行的营业时间一般在早上9:00-17:00,部分点位周六上班,可办理存钱业务,部分银行周六日休息。上海周六有上班的工商银行,支行名称、上班时间和具体地址分别是:1.工商银行虹口大连路支行:周一到周日9:00-17:00地址:海市大连路871号2.工商银行虹口曲阳商务中心支行:周一到周日9:00-17:00地址:曲阳路800号3.工商银行虹口横滨桥支行:周一到周日9:00-17:00地址:上海市四平路627号4.工商银行虹口江湾桥支行:周一到周六9:00-17:00地址:上海市场中路283号5、工商银行虹口横滨桥支行:周一到周日9:00-17:00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792号扩展资料:工商银行柜台取钱步骤:(1) 将银行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递交给柜员,口头告知其取款数额;(2) 认真核对取现单上打印的金额,确认无误后在单据下方签名;(3) 若单据金额有误,应要求柜员取消原交易并当面撕毁单据,然后重新处理;(4) 取回银行卡、现金、本人身份证件及交易签单的“持卡人存根联”。

上海工商银行营业时间

2,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1988修正

第一章 总则附件:  一、《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略)  二、《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征税率表》(略)  三、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带征所得税税率暨加征表》(略)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发给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合作或联户经营的企业,不具备集体企业的征税条件的,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第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二章 计算依据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收益)额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成本、费用、工资、损失,是指税务机关有明文规定允许减除的成本、费用、工资、损失。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各税的税金。第八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产品生产、交通运输、商业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项目取得的纯收益。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所得,是指经营存款利息、股息、租赁业务所得、技术转让费、专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入等。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国家规定或税务机关允许减除的项目。第十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减除下列项目: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的超标准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发放的实物,以及各种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逾期贷款加息、罚款等;  (三)以非法凭证购进商品、材料或凭以支付的各项费用;  (四)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五)应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六)按规定上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费;  (七)非经税务机关批准列支的其它费用。第三章 税率及其加成第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规定按自报查帐、自报核定方式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依照条例所附的《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以及本细则所附的《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征税率表》计算征收。  由税务机关规定按营业收入(收益)额带征方式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依照本细则所附的《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带征所得税税率暨加征表》计算征收。第十二条 规定按自报查帐、自报核定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全年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其所得税加征的具体办法为: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至八万元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  (二)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八万元至十万元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  (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十万元至十一万元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  (四)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十一万元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四十。第十三条 规定按营业收入(收益)额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全月营业收入(收益)额达到本细则所附的《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带征所得税税率暨加征表》规定加成数额的,均应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的全额分别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第四章 减免税第十四条 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以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其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不同情况另行规定减免税办法。第五章 征收管理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按月缴纳所得税。第十六条 规定按自报查帐、自报核定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应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征税率表》规定的适用税率和适用加征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全年月份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经营月份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经营月份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月份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按月征收时,可采取分月份所得税速算方法,直接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所得税额。规定按自报查帐方式征收的,年终汇算清缴;规定按自报核定方式征收的,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198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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