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盐专营办法属于什么法的渊源

食盐专营办法确定了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你好!管仲:盐铁专营。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食盐专营办法属于什么法的渊源

2,食盐专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食盐专营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法律依据:《食盐专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

3,请问饲料加工厂未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食盐请问能用食盐专营办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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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不仅处理本地购销的盐,也处理外地购销的盐,所以是可以的.

请问饲料加工厂未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食盐请问能用食盐专营办法处

4,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第二章 食盐生产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第三章 食盐销售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第二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第二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个人可以申请食盐专营么

个人可以申请食盐零售,而不可专营。 食盐有国家专营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6,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上了没有食盐零售许可证可以销售食盐吗

食盐依法实行专营管理,销售食盐需有食盐零售许可证,须经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能从事食盐的零售业务。
在某超市咸鱼摊位边上出现了四位保安,以防止随意舔鱼的行为。保安气愤地说,昨天好好的四尾大咸鱼,硬是被舔成了淡水鱼。

7,关于食盐专营办法的问题

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是指最低的当地。就是当地县公司(乡镇就没有批发商了)。
《食盐专营办法》于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该办法的第十四条内容是: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该法律条款的意思是说:只是要经营食盐的单位,包括零售商店、商场以及饭店、加工厂等使用食盐的单位,在采购食盐时,应该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正规商家(企业)采购。 食盐自古以来就是利税大户,并且利润也较高,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中,个别人或企业贪图便宜制假售假,或以次充好,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等,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诚信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也极大的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正因如此,该办法才规定,食盐经营或使用单位在购进食盐时必须从正规的、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商家采购。

8,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有何变化

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原《食盐专营办法》作了修订。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9,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六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放。第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者,需重新申领。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二)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四)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五)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六)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七)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第九条 各省盐业主管机构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当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产企业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原则进行初审汇总。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当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盐业主管机构的申请文件,并自接到申领文件起,组织专家对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条款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计划执行、经营管理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本规定第八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或处以3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第十五条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第十六条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十七条 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各省食盐批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运输食盐需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发的食盐准运证。第二十条 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第二十一条 食盐准运证签证机关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签发。开证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将食盐准运证存根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为一年。第二十二条 食盐准运证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及时到开证机关更换准运证。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一) 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二) 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三)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四) 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五)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办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核发)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备案)附件三、食盐准运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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