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法律只有国家才能定,上海只有地方规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应该有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3,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在还有效吗

上海没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是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目前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全国性的。
这两个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前者新于后者。因此,不同之处,肯定是适用前者。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在还有效吗

4,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订立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第五条 (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第六条 (合同的提前送交)  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八条 (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 (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合同的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二条 (无效的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三条 (医疗期)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一)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劳动者患有严格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第十四条 (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上海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到劳保局备案上海劳保局对合同是否有抽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单位与劳动者签的劳动合同不作备案。也没有相关抽查机制,但不排除劳动监察大队会不定期的到单位对是否合法用工进行监督。有不符合法律的,情节较轻会要求整改,情节严重会按相关法律处理,形式多为罚款。
最早的时候要备案的,现在无须备案了,主要抽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对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的要求是100%签合同,对外来从业者要求95%以上。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检查必备条款和签署日期,对合同有不符合法律的地方会提示整改,否则将是无效合同。
如果是有关社保、医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卫生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6,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条例和条款和其他的一些法

  其实人力资源管理挺繁琐的,我之前做过,但是没多长时间,就放弃了,下面给你一下章节目录你看一下吧 !!如果对你用帮助的话,别忘记加分啊~~谢谢!!   第1章 人力资源常用法律法规   1.1 劳动法律渊源与效力   1.1.1 人力资源劳动法律渊源   1.1.2 劳动法律法规的效力   1.2 全国性劳动法律法规   1.2.1 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1.2.2 劳动标准适用法律法规   1.2.3 社会保险适用法律法规   1.2.4 劳动保护适用法律法规   1.2.5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   1.3 地方性劳动法律法规   1.3.1 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   1.3.2 上海市劳动法律法规   1.3.3 广东省劳动法律法规   第2章 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   2.1 招聘与录用   2.1.1 招聘信息引起的歧视   2.1.2 法律禁止的招聘行为   2.1.3 录用员工的背景调查   2.1.4 入职手续的风险防范   2.2 毕业生录用   2.2.1 实习协议的签订   2.2.2 就业协议的签订   第3章 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3.1 劳动合同的订立   3.1.1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3.1.2 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   3.1.3 无效劳动合同或条款   3.1.4 合同中工资条款约定   3.1.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   3.2 合同履行与变更   3.2.1 劳动合同履行   3.2.2 劳动合同变更   3.2.3 劳动合同续订   3.2.4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3.2.5 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3.2.6 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3.2.7 企业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3.2.8 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3.3 解除和终止合同   3.3.1 试用期间合同的解除   3.3.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3.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3.4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4章 员工工作时间与休假   4.1 员工工作时间   4.1.1 不同工时制度适用情形   4.1.2 员工加班相关法律规定   4.2 规定员工休息休假   4.2.1 法定节假日   4.2.2 其他节假日   第5章 工资支付与保险福利   5.1 员工工资支付   5.1.1 试用期的工资约定   5.1.2 员工工资发放与支付   5.1.3 医疗期间的工资计算   5.1.4 女职工“三期”工资计算   5.1.5 工资折算和加班费计算   5.2 保险福利   5.2.1 社会保险费缴纳法律规定   5.2.2 北京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   5.2.3 上海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   5.2.4 广州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   5.2.5 员工构成工伤事故的情形   5.2.6 工伤认定申请及待遇支付   5.2.7 住房公积金   第6章 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   6.1 培训协议订立   6.1.1 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约定   6.1.2 培训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   6.2 订立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6.2.1 订立保密协议   6.2.2 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6.3 绩效考核   6.3.1 试用期员工考核   6.3.2 员工考核时常遇到的问题   第7章 企业劳动纪律管理   7.1 劳动防护和健康检查   7.1.1 劳动防护   7.1.2 职业病   7.2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7.2.1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7.2.2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7.3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7.3.1 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   7.3.2 企业员工纪律管理   第8章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   8.1 集体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的事项   8.1.1 集体合同管理   8.1.2 集体合同约束力   8.2 劳务派遣管理   8.2.1 劳务派遣管理   8.2.2 劳务派遣用工   8.3 非全日制用工   8.3.1 劳动合同管理   8.3.2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   第9章 外企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9.1 招聘与社会保险管理   9.1.1 外资企业员工招聘管理   9.1.2 外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   9.2 劳动合同管理   9.2.1 外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   9.2.2 外资企业劳动合同履行   第10章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10.1 劳动争议处理   10.1.1 劳动争议的法律界定   10.1.2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10.1.3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10.1.4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10.1.5 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   10.1.6 劳动争议的法律诉讼   10.2 劳动争议案例   10.2.1 实习生劳动关系认定   10.2.2 约定工资中含加班费   10.2.3 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10.2.4 调岗辞退引起的争议   10.2.5 公司活动中工伤认定   10.2.6 外派员工培训费赔偿   第11章 人力资源相关合同及文本   11.1 录用通知书   11.2 培训协议书   11.3 保密协议书   11.4 劳动合同范本   11.5 员工手册范本   11.6 竞业限制协议书   11.7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   11.8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11.9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1.10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11.11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11.12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附录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附录D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附录E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人力资源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全案 书摘:   第1章 人力资源常用法律法规   1.1 劳动法律渊源与效力   1.1.1 人力资源劳动法律渊源   人力资源管理者在进行劳动用工管理时,需要熟知并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劳动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法是由哪个具体的国家机关、通过什么方式并以何种法律文件形式表现,根据创制机关和方式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具有不同等级的效力范围。图所示的是按照法律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适用,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   1.1.2 劳动法律法规的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相关条款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等。   劳动法律的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劳动法律,如《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   劳动规章是国务院下属相关部门(主要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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