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2008年承包村集体土地20年交了十年钱合同上有遇到国家征地

只补偿你土地附着物。和基础设施,如房子。树子

于2008年承包村集体土地20年交了十年钱合同上有遇到国家征地

2,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上海市土地补偿费分成13个等级、31个区片,最高等级的补偿标准为了93200元/亩;最低等级的补偿标准为57500元/亩。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一 1、补偿标准:93200元/亩。2、区片范围(1)长宁区:新泾镇。(2)徐汇区:华泾镇。(3)普陀区:长征镇、桃浦镇。(4)静安区: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5)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6)宝山区:淞南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高境镇(含原江湾镇)、庙行镇、大场镇。(7)嘉定区:江桥镇、真新街道、安定镇。(8)闵行区:莘庄镇、华漕镇、新虹街道、梅陇镇、七宝镇。

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4,请问上海市郊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单价

《上海市;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分;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单位负责拆迁房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第五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第六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七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九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第十条、 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第十一条、 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第十三条、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也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5,08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计算

你好,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搜一下:08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计算

6,闵行区动迁政策

主题:2009年闵行区动迁方案, shenmgk 发表于 2009-08-31 09:46 [引用] --------------------------------------------------------------------- 上海闵行区颛桥镇动迁政策 本项目建设动迁补偿安置以沪府发(2002)13号文《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闵府发(2002)8号文《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04)12号文《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为依据,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将本基地动迁方案告知如下: 一、 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1. 选择货币补偿: 由拆迁人根据市府及区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以下简称旧房评估单价),以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做出的估价报告为准。 本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闵府(2004)12号文确定为: 1) 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820元/平方米; 2) 价格补贴标准:(土地使用权基价+旧房评估单价)* 25%; 付款方式:在被拆迁人签协、搬离原址并交出旧房钥匙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2. 选择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 1) 被拆除房屋有效建筑面积85%部分,订购安置房优惠价为高层(6楼基价)3850元/平方米,各层次价格不等; 2) 被拆除房屋有效建筑面积15%部分,订购安置房市场优惠价为高层(6楼基价)5040元/平方米,各层次价格不等; 3) 楼层搭配方式:每户必须订购一套大套(非完整户除外); 4) 指定搭配的楼层按自由选择楼层相对应的楼层搭配; 5) 临时安置补偿费: a) 临时安置过渡期约定24个月,自被拆迁人交出旧房钥匙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通知发放之日为止; b) 如不足24个月,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 c) 如超过24个月,按沪价商(2002)024号文规定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如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发50%;如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发100%; d) 过渡期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e) 照顾发放2个月安置房进户后装修期过渡费,以通知进户之日起计算,如无故不进户,停发过渡费并取消2个月装修期过渡费; f) 付款方式: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款互补差价结算,如安置房款大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部分,由被拆迁人在安置房进户时一次付清。如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大于安置房款部分,在被拆迁人交出旧房钥匙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基本奖励费等,在被拆迁人签协、搬离原址并交出旧房钥匙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二、 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 1.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2. 拆除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不计算补偿认定面积,仅作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 3. 根据颛桥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被拆迁人(原农业户口)原有证建筑面积不足建房标准的部分,予以照顾补偿重置价20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认定标准为每户不足2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卫生间;原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未批建卫生间的,可补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4. 根据市政府农村建房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户(非农户口及他处有宅基地的户),不予享受不足面积补偿,按原有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三、 奖励费及其他搬迁费用: 1. 奖励费: 1) 订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房屋有效建筑面积85%的部分,按1210元/平方米 予以另行奖励; 2) 对选择货币补偿不认购安置房的户,给予被拆除房屋有效建筑面积85%部分1210元/平方米的另行奖励。 2. 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规定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有证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期房安置的按2次发放。 3. 家用设备移装费: 1) 电话移装费:150元/部/次; 2) 空调移装费:400元/台/次; 3) 热水器拆装费:300元/台/次; 4) 有线电视:480元/户/次; 5) 宽带初装费:380元/户/次; 四、 其他相关问题: 1. 本次动迁现场办公地点:原闵行看守所内; 2. 本次动迁实施单位:上海闵行闵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拆迁资格证号:沪房地资拆(闵)资字第03号; 3. 被拆迁人完成签约搬迁后必须将完整的空房移交给拆迁人,如发现与原房结构、设备等不一致,被拆迁人应负经济责任。被拆迁人交出原房钥匙,经拆房单位验收合格后,必须将拆房单位开具的交房验收单及时交给动迁组,才能申领补偿费。 4. 本方案所指的每户,是指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为计户标准。 5. 在区房管局公告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打不成协议的,由区房管局裁决。凡经裁决或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种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6. 本方案只适用于本基地。 7.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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