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消防大队的介绍

公安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是公安机关为负责一个县(市)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 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监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知识普及、消防业务培训和对所属中队的管理等业务;所属消防中队主要担负着辖区内的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

消防大队的介绍

2,消防队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消防队分为武警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企业单位的义务消防队,武警消防队属于武警官兵,企业专职的属于合同制工人享受企事业单位待遇,义务消防队是临时组建灭火的,没有待遇。
消防队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安全
灭火
机关单位/看当地的消防部门属于哪个直属部门决定一般都是属于公安部的个别地方除外

消防队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3,消防队是大队还是中队是善国中队吗

首先地级市的消防队是支队 不是大队 区县级是大队想锻炼自己的话 就去启功中队 那可是全国知名的一支消防队消防部队吃住都是免费的 士兵有津贴 士官和干部每个月还有工资 而且工资待遇还很好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州市消防大队消防支队:地市级消防部门,设置司、政、后、防四个部门,下辖消防大队,类似公安局;消防大队:县市区级消防部门,下辖消防中队,有监督检查权,类似公安分局;消防中队:最基层的灭火救援一线部队,无监督检查权,类似公安派出所。消防支队上面还有总队、公安部消防局。

消防队是大队还是中队是善国中队吗

4,消防队工作职责

消防部队的具体任务有两大方面:“防”和“消”。“防”主要由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主要由基层中队负责,主要职能是: (一)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是消防监督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会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二)督促部门、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同时,对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贯彻执行办法、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三)督促检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设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监督机构有监督权,即:在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把消防设施的内容考虑进去,并按计划付诸实施。 (五)进行火灾统计。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火灾统计。 (六)教育训练部队,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抓好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同时,对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消防监督机构是火灾调查和火灾责任者追查处理的权威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八)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的扑灭各种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公安消防部队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实行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一句话概括:防消结合,以防为主

5,消防大队的消防大队职责

消防大队在上级公安消防支队和公安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地方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消防法律、法规,负责本地区的消防监督、执勤灭火和部队的管理教育工作。2、掌握本地消防工作动态,适时向政府报告工作,负责制定消防建设规划,不断改善公共消防设施条件。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4、按照审核开展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执行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5、组织重大和一般火灾原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负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6、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建设。7、教育部队加强执勤战备,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情况,指导中队制定灭火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随时做好战斗准备,组织火灾扑救。8、指导部队进行消防战术、技术和军事体育训练,开展消防战术、技术研究,提高部队的灭火战斗能力。9、加强部队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条例、条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部队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战斗作风,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10、负责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部队高度稳定,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11、搞好部队后勤建设,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官兵生活水平。
为了深入贯彻宣传新《消防法》,全面规范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业务管理工作。5月13日,新晃消防大队以宣传新《消防法》活动为契机,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了消防业务和灭火技能培训,新晃镇、方家屯乡、大湾罗乡、兴隆镇、波洲镇等派出所消防民警参加了培训。经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在灭火救援中消防技能。 新晃县有23个乡镇,最远的乡镇离消防队有100余公里,房屋大多为木质结构,而且大屋场居多,一旦发生火灾,待消防救援队伍赶到时,也无力回天了。对各乡镇派出所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学会必要的救火技能,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5月13日上午,新晃消防大队组织新晃镇、方家屯乡、大湾罗乡、兴隆镇、波洲镇等派出所消防民警在消防大队进行了消防技能培训。主要是对机动泵了解和操作、灭火器材的使用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进行培训。在培训中,大队领导高度重视,教导员为派出所民警们进行机动泵操作培训,民警们意识到学习消防技能的重要性,专心学习,并踊跃进行机动泵的基本操作。在灭火器的讲解中,主要是对灭火器如何检查可用性、年限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灭火须知等内容在操场上进行了细致的培训。在消防业务方面,大队也对民警进行相关的培训,主要是结合实际例子讲解了如何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如何发现消防隐患,如何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发放《复查意见书》以及相关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等。 此次培训,增进了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知识,掌握了消防灭火救援技能。为消防民警在今后的消防执法监督和灭火救援中铺平了宽阔的道路,为构建“平安新晃”排除火灾隐患提供了良好的局面。

6,消防队的由来

起源(由来):“消防”一词,系日本语,在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这个词。最早见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词开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消防”一词的出现,充分反应了当时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密切。火灾与消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命题。在各类自然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扩展资料:消防队主要工作内容:1、防火监督管理。(1)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2)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3)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灭火和抢险救援。3、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1)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还发布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等。(2)火灾统计。按照火灾分类标准,我国火灾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具有下列标准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不具备有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
105位起源(由来):“消防”一词,系日本语,在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这个词。最早见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词开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消防”一词的出现,充分反应了当时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密切。火灾与消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命题。在各类自然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扩展资料:消防队主要工作内容:1、防火监督管理。(1)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2)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3)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灭火和抢险救援。3、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1)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还发布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等。(2)火灾统计。按照火灾分类标准,我国火灾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具有下列标准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不具备有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编辑于 2019-04-03TA的回答是否帮助到你了?能够帮助到你是知道答主们最快乐的事啦!
消防可分官办和民办两种。官办消防在周代称司煊、司耀,宋代称防隅、潜火军,元代、明代称救火兵丁,清代初年称防范火班。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消防”一词从日本舶来,才有消防队之称。宋仁宗赵祯即位后,制定了严密的防火措施,在京厢军中挑选精干军士,建制为专职消防机构—军巡铺。这大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消防部队。  1991年11月,全国召开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建设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 用UC聊天发短信 免费 人大附中网校招生中 新浪推出1G免费邮箱 时尚购物新潮流 队伍的问题,明确了发展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是我国消防力量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消防队伍并存的消防组织体制。一、公安消防队伍。包括兵役制公安消防部队和职业制公安消防队伍。二、专职消防队。一是县、市、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二是政企合一的专职消防队。三、城乡义务消防队。这是我国传统的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全国近1000万人。
想知道"消防队" 一词的由来,就要先说说"消防"一词的由来了 ....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预防火灾和消灭火灾是消防工作的两大方针政策. 我们现在讲的“消防”一词是从日本引进而来的,在此之前,我国历史上一般将同火灾作斗争称之为“火政”、“火禁”、“救火”等。20世纪初“消防”一词引进我国时,曾泛指“消灭和预防火灾、水灾”等灾害。 随着社会的发展,火灾事故的日益突出,随着人们对消防的逐渐认识,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同火灾作斗争的体系逐渐形成。这样,人们就把专门同火灾作斗争称之为“消防火灾”,才有了现在的“火灾消防”的特定涵义,通常简称为“消防”。所以负责防治灭火的中队,称为消防队. 消防队可分官办和民办两种。官办消防在周代称司煊、司耀,宋代称防隅、潜火军,元代、明代称救火兵丁,清代初年称防范火班。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消防”一词从日本舶来,才有消防队之称。宋仁宗赵祯即位后,制定了严密的防火措施,在京厢军中挑选精干军士,建制为专职消防机构—军巡铺。这大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消防部队。 1991年11月,全国召开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建设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 队伍的问题,明确了发展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是我国消防力量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消防队伍并存的消防组织体制。一、公安消防队伍。包括兵役制公安消防部队和职业制公安消防队伍。二、专职消防队。一是县、市、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二是政企合一的专职消防队。三、城乡义务消防队。这是我国传统的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全国近1000万人。 顺便补充一下, 拨打119联系的都是公安消防队, 通常由现役的军人来执行灭火任务, 是绝对不收费的 . 而一些政企的专职消防队, 通常由本单位员工或者聘用复员转业了的消防官兵来担任, 一般不对外, 如果有特殊需要的话. 也可以收费.
来源于消防队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7,什么是消防队队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编辑本段]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编辑本段]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编辑本段]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编辑本段]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编辑本段]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编辑本段]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编辑本段]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编辑本段]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实施工作指导。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编辑本段]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招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县级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编辑本段]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编辑本段]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由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任命,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编辑本段]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应当经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地级以上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 [编辑本段]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编辑本段]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 [编辑本段]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编辑本段]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训练检查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编辑本段]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队规章制度,听从命令,服从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消防常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编辑本段]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编辑本段]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的原则,迅速出动,及时救人和疏散物资,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挥。 [编辑本段]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 [编辑本段]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辆(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编辑本段]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为扑救辖区外火灾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损坏的消防器材装备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编辑本段]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职工的福利待遇。 [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编辑本段]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员参照公安消防队队员休假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各种福利待遇。 [编辑本段]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手续申报革命烈士。 [编辑本段]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编辑本段]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编辑本段]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文章TAG:消防救援大队消防  消防救援  救援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