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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

你好! 不能。因为在你文中已经提到了“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这里是以该证“核发之日”为划分界线。
楼上说的对,核发以后的不能视为同住人了,即便是事实上真的同住了,该证也是不与追认的了,只能按原人数计算。

关于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

2,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上海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该概念只在上海市适用,出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并不具有普遍性。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3,同住人与非同住人的问题

不算。前面明确规定的是“因家庭矛盾、居然困难”而“在外借房居住”,而不是把房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了。
1、孙女可以要求居住权; 2、已经去世的人不能算同住人; 3、需要同住人同意。 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助理联系13661982247,预约时间来事务所面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同住人与非同住人的问题

4,什么叫同住人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 ,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城市商品房所有权属于产权人。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所有权属于家庭成员。 “应安置人口”,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同住人”所居住的地方,就是同住屋 方便的话,麻烦您结束以后为我的服务进行评价,满意的话请为我点亮赞哦,谢谢,祝您生活愉快!

5,我是同住人吗

但是,根据市高院新颁布的关于动迁补偿款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在被拆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得到福利性房屋的也可视为同住人。“所以我仍然很疑惑?同意楼上观点
你好,售后公房户口在内的都算同住人,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所有。望采纳!

6,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4、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满足以上条件可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同住人,申请成功后重新核定房产税,在需缴纳的房产税基础上每个同住人可抵扣60平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同住人有哪些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7,关于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的定义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凭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根据这一定义,本人理解的: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人。

8,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1、 “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应当属于特殊情况。   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   在此需提醒您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即可。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9,什么是公房私房同住人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私房”也称私有住宅 ,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城市商品房所有权属于产权人。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所有权属于家庭成员。“应安置人口”,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10,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同时规定了几种不能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当前征地程序存在的问题审查阶段欠缺对实质内容的审查。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在审查程序中欠缺对征地目的的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如下: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使用证,但是在现实中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审查阶段欠缺对实质内容的审查。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供地标准、附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在审查程序中欠缺对征地目的的审查内容,即没有解决审批征收的行政机关依据什么原则或者决定来批准与不予批准的问题。

11,什么是售后产权房同住人

售后产权房同住人是指在“售后公房”里面居住的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转产前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  2、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作为同住人一般对售后公房享有永久的居住权。  而“售后公房”是指从1994年开始房改,也就是把房屋从公有产权(或集体有产权)改为私人有产权,这种房改政策下转产的房屋。
房屋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必然需要,国务院房改政策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对象是家庭,由此决定购买公有住房后的权属应归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共有。基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所执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即工资中不包括住房消费,而是以国家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使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有住房出售,是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房改房同住人也叫原公房共同居住人。按照上海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内容有主张舔名或放弃,放弃不出资购买的以后也不能主张房屋共有。

12,什么是同住人

动迁补偿款纠纷多 符合五种条件可属“同住人”  按照2001 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那么公有住房的“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按照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该《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不包括自己出资按市场价购买的产权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及按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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