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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交通事故认定办法作了如下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2,事故的认定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一般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应该是10人以下,重伤死亡人数在三个人以下,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此外还有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的认定

3,交通事故要认定哪些事项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最后,提醒广大群众,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慌,要记得第一时间拨打110或者122报警电话。购买了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第一时间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到现场拍照并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另外,在交警还未到达事故地点的情况下,若发生人员受伤的,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逃逸,一旦逃逸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全责。

交通事故要认定哪些事项

4,事故认定标准

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中国目前被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根据现行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等一系列法律的规定,一般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也进行了较为宽泛的划分。具体划分如下:1、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无过错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的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则只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3、如果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都无过错的,则对应损失由双方分担。4、交通事故如果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事故怎么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认定为工伤。

6,交通事故的认定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什么1、交通事故的认定,具体如下:(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4)有事态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和财损失。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8,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1、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具体如下:(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的要素是什么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9,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1:你父亲的行为应当属于破坏现场。根据《道安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因为你父亲破坏现场的行为(故意行为)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者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主要事实,交警部门可以推定你父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因为现场还有其他痕迹物证足已判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1.死亡一人, 2.重伤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检验、鉴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认定责任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照目前看来,交警队迟迟不认定责任不算恶意的。如负主要责任是要追刑的……4:私下协商赔偿是可行的,但赔偿金额要有个度,建议你聘请律师进行指导。最好先到交警队了解本案的情况,你父亲的破坏现场的行为是否导致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如是,赶快与死者方协商。如不是,等待交警队认定责任后请求调解。以上回答仅限于你的情况说明真实。
第一:都不属于,正常的救助第二:没有责任不承担后果,因为您父亲是非机动车第三:不好说。也说不清第四:绝对不正确补充:你父亲没有任何责任,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相反,你可以要求死亡方家属赔偿你父亲的医药费等。出于人情考虑,他们死人了,不纠缠了。但他们先无赖,你就也让他们知道一下你们的厉害。找律师自持你!!!他们肯定跟交通队有关系,你就给交通队施加压力。
1,不清楚,应该不算逃离。 2,是否有责任由交警判,有责任的话,赔偿相应费用。 3,通常责任认定书没有那么快出来,需要一段时间 4,私下协商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PS:自行车不可能主动撞摩托车,就算撞也不可能把对方撞死。类似情况的处理是这样的,对方人死,损失大,你损失小,人道主义上赔偿对方一点。所以交警会让你们协商。
1.你父亲两种情况都不属于!2.他没有责任!3和4我只想说,这家人认识交警队的人,不然不会这么判决的,建议私了他也是想赚你的钱,你现在的关键是帮助你父亲举证,包括当时的路人(证人)以及事发现场留下的痕迹,建议你聘请一名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关键时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你父亲的正当权益!事不宜迟,不要让证据消失!到时候你父亲真的是百口莫辩了!

10,事故责任认定

1、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相关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 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从以下三个标准认定: (一)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责任认定的首要考虑因素,若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当然法定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除外。 (二)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即原因力的大小。 (三)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弟弟开摩托车的时候一个老人横跨公路,摩托车避让后老人伸手抓住摩托车的后视镜,事故造成老人大腿骨折,摩托车两人轻伤。谁的责任大?在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12,交通事故责任是怎样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 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 如道路、气候等 ,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2、 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 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必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2 )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 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 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 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构成条件(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1] 划分编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2]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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