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房地产权证

都有使用期限的。 ..一般普通住宅是70年使用年限..商铺是50年..也有45年的。 .`因为土地是国家的。 .开发商所买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到个人手里只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这两样被合为房屋产权证..房子一般没有到70年的。 ..一般城市里最老的也就30多年吧..然后就被拆迁了。 .所以说70年足够了。 .你根本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就算被拆迁你也会有补偿的。 .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因此,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的只能是绿色房产证的房屋。红色房产证的房屋只能在同村镇农业户口的居民间转让。

上海房地产权证

2,现在出台的不动产证以前的房产证还有效吗

不动产权证发放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动,就不用换新的产权证,原来的证件继续有效。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2、不动产权证把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购房者办证更加方便。以前的房屋和土地有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登记、发证,购房者需要到房屋管理局办房产证,又要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证,很麻烦。现在的不动产权证把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购房者办证更加方便。上海菁英地产为您服务
新的不动产登记证问世,旧的土地证、房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虽然《条例》3月1日开始实施,但新证在全国普遍推行有一个过程。以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大家愿意换新,可以视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推广进程而定。南京市国土局和住建委也表示,在南京的不动产登记局成立之前,原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办理仍将继续。
同样有效
有效,是逐步取代以前的房产证

现在出台的不动产证以前的房产证还有效吗

3,上海房产证加名字具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到房管局办理肯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个是自己加的,没有通过发证机关就没有效力。
1、什么样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婚姻法”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属于婚前财产。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属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
产证是房产的证明,加上名字就说明你有房子的支配权,那怕你一分钱也没出过也一样!

上海房产证加名字具有法律效力吗

4,外来熄审报上海户口许多少个工作日

外来媳申报上海户口,属于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事项,请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办理手续。 按照海市公安局的规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公安分(县)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附: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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