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与租赁合同登记相关法条,上海办理居住证住所里有这么一条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6-24 04:03:03
1,上海办理居住证住所里有这么一条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
抱歉,这个还真不清楚。看样子你应该房东,应该去专业的房产网站去免费咨询。是的!如果经过了房管部门,他们会收税的!具体数额,我记得是8%/月!我刚办了一个,据说迎世博每个外地人都要办的,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可以了.你可以问问你住的小区的居委会.我的是他们上门来办的.第二天就可以拿了.如果要7年可以转上海户口的那种就要公司出证明了.和这种不一样.办吧,不然明年就来不了上海了必须由房东带备房产证、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结构办理房屋租赁手续,为合法出租,否则不能申请办理居住在该房子的居住证。房东在出租房屋之前应该登记备案的 那么每年就需要交纳税金。现在很多房东都没有备案的 如果你需要办理居住证 房东又没有登记备案证 给你两种解决方式:1.以借住亲友家的方式;2.没亲友、房东也不愿给你出个关系证明,那么就换房东
2,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私有居住房屋。第三条 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必须是出租人自住有余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 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共有房屋的出租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委托书。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具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证件。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妥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私有房屋。第四条 租赁私有居住房屋,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附属设备、租赁部位与面积、租赁用途、租赁年限、房租金额、交付方法、维修责任等。 租赁私有居住房屋,须由租赁双方填写《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登记表》,并连同租赁合同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审核,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房管机关审核租赁合同可按月租金百分之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低于三元的,按三元收取。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承租私有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批准。 凡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使用的,须事先经市房管机关批准,并由市房管机关指定的部门办理代理租赁。任何人不得直接将私有房屋出租给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第六条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或产权发生转移时,出租人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房管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在本市房屋租金标准统一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可参照《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月租金暂行单价》(见附表)协商议定房屋租金。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金,可按照暂行单价的标准适当浮动;其中钢筋混凝土、混一、砖一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混二、砖二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砖三、简屋结构房屋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暂行单价的,可由双方协商降低;低于暂行单价的,可由双方协商在暂行单价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但每年的调整幅度不得超过调整前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第八条 租赁双方应信守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应按期交付房租,对承租的房屋设备等负有爱护、保管的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拆建房屋设备或改变用途。因承租人保护不善,使用不当,乱拆乱搭,以及其他过失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出租人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应及时检查修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因出租人不及时修缮而发生房屋损坏、倒塌,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赔偿损失。第九条 承租人有正当理由需要与他人交换住房时,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对承租人调近工作单位、调换居住环境等合理要求应予支持。交换住房不得造成人为的居住困难,更不得从中牟利。 有关单位对承租人另配住房,要求保留使用权另配新住户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如居住不困难,应支持配房单位的合理要求。 交换房屋或另配新住户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可协商继续租赁或终止租赁。出租人因居住困难等原因,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房屋自用时,承租人应积极设法另找住房,将房屋退还出租人。承租人的所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优先安排承租人。如承租人确实一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在承租人未找到房屋前,出租人不得强行逼迁。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而临时过渡的被拆迁户(包括被拆迁单位)租赁私有房屋期满,而拆迁单位未能及时安置的,出租人应允许延长租赁期限。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无正当理由闲置不用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利人无故累计六个月不交付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在承租的房屋内搭建或改变房屋用途而拒不恢复原状的。
3,上海 租房合同备案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带好四件东西,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在街道受理点领取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在一并带齐接受工作人员审核后,即开具登记凭证和完成网上备案。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须去税务部门缴纳每月房租总额5%的税费,之后每月按时缴纳。 房屋租赁一旦登记备案,房东则需依法、依规缴纳税费,税率为月租金额的5%,即:若出租房屋的月租金为2000元,每月的税费就为100元;若出租房屋的月租金为1700元,每月的税费就为85元。 希望能够帮到你!户证通团队!如果满意,请采纳。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沪府令第6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一一年七月七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原则)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第五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属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第七条(租赁当事人)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出租的居住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在同一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用途;(四)房屋交付日期;(五)租赁期限和续租;(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第十三条(登记备案)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第十五条(租金)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第十七条(转租)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第十八条(续租)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的处罚职责)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5,请问上海市租房有什么明文规定租房期间水电费房东可以随心所欲的
很是同情你,因为我也经历过类似的事情,首先说,我们现在的住房条件,就是群租,这个本身就是违背的政府的所谓规定的,就算你告他,首先你自己都倒霉。说句实话,你付出的时间成本远远高于这个,最后还是落得个身心俱废,捞不到好。我们外地人在上海打拼,租房子要慎重,群租还是算了吧,为了省钱,最后可能真省不了。上海的这些房东,黑心的很多,如果真的要群租,那么自己留个心,看看电表,水表,煤气表,从我进来的当天就看,到走的时候或者来收的时候再看看,拍照记录,我觉得10天114是在太贵了!!摆明在欺负你!!!!给你个过来人的建议,多花些钱,哪怕偏远一些,找个条件好点的住所,真的,钱多不太多的,咬咬牙挺住了,你会发现,居住环境有了质的飞跃,就当是为了奋斗提前买单了,值得的上海市租房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作为明文规定,租房期间水电费房东是不可以随心所欲的收,如果当事人对房东的做法不服的,可以到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根据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很是同情你,因为我也经历过类似的事情,首先说,我们现在的住房条件,就是群租,这个本身就是违背的政府的所谓规定的,就算你告他,首先你自己都倒霉。说句实话,你付出的时间成本远远高于这个,最后还是落得个身心俱废,捞不到好。我们外地人在上海打拼,租房子要慎重,群租还是算了吧,为了省钱,最后可能真省不了。上海的这些房东,黑心的很多,如果真的要群租,那么自己留个心,看看电表,水表,煤气表,从我进来的当天就看,到走的时候或者来收的时候再看看,拍照记录,我觉得10天114是在太贵了!!摆明在欺负你!!!!给你个过来人的建议,多花些钱,哪怕偏远一些,找个条件好点的住所,真的,钱多不太多的,咬咬牙挺住了,你会发现,居住环境有了质的飞跃,就当是为了奋斗提前买单了,值得的你说的是群租,又是黑心的二房东,乱收水电费和不退押金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以后宁可找合租的吧(一套两室的租两家),我就是这样的,找的合租人和朋友一样相互照顾很好的
6,办上海居住证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党校,军队院校除外)
2、聘用公司在本市注册,且注册实到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办理居住证程序
1、验证申领人学历:提交学历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学历验证费。
2、申领人提交申请材料,审核申领材料,上网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
3、通知申领人到指定地点拍照。缴纳工本费25元,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前往市人才领取《居住证》。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应提交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必须按要求完整提供)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必备 下载网址: http://www.21cnhr.com
*聘用单位需在《申领表》封面上加盖公章。
2) 个人业绩材料:
a、 个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必备
b、 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1份);
c、 个人收入证明(公司出据,原件);必备
d、 个人缴税证明(由缴税税务局出据近期3个月内的,原件);必备
3) 个人身份证明:
a、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备
b、 外省市居民户口本(完整复印件1份),集体户口出据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备
c、 已婚人员为配偶或子女申领《居住证》的均需提交:《结婚证》,全家户口簿和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完整复印件1份);必备
d、 配偶或父母若是本市户籍,提供配偶或父母的身份证、本市户口本、结婚证及父子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备
4) 住所证明:
a、 买房者出据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备
b、 租房者提供租房合同及“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备
c、 住亲戚家的提供户主的户口簿或房产证、户主身份证及户主写的证明信,以及街道居委会出据的住所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备
d、 住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据的集体宿舍证明及相关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备
5) 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3个月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备
6) 提供本人和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必备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1年以上,且申报期距合同终止期至少6个月以上。
7) 用工单位应当提交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填写《用人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必备
*用工单位为驻上海分公司的,需要总公司出具同意办理居住证证明。
*用工公司若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
8) 岗位协议。、哪些人员应当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2、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3、怎样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1)本人备齐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2)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后签名;
(3)交纳押金;
(4)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5)当场领取证件。
4、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需多少费用?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但须交纳押金,每人每证25元。
5、《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多长?有效期满后怎么办?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重新办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6、《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遗失后怎么办?
持证人证件遗失后,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书面挂失等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7、如何补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O日内未找回的,持证人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补办,并重新缴纳押金。
8、来沪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需要重新办理居住证件吗?
不需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上海市居住证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来沪人员在上海区域内流动时,无需先办理退证手续再重新申领。
9、短期离沪需要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退证手续吗?
不需要。来沪人员短期离开上海(一段时间后仍将返回上海,例如探亲、工作出差、农忙等),无需办理退证手续。
10、如何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退证手续?
来沪人员离开本市时,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填写退证申请表,办理退证手续。
11、可以由他人代办《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退证手续吗?
不可以。退证手续应当由来沪人员本人前往街道、镇(乡)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窗口办理,他人或企业不可代办。
12、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否可以换领《上海市居住证》?怎样换领?
可以。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和程序换领。
13、哪些情况下《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要被注销?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持证人信息应予以注销。
14、居住地、就业等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O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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