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的使用权房如果拆迁是否分户有关系吗

能分当然分有分的说法 但法律上与是否分户没有关系
根据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也就是说:首先有继承资格的是户口在使用权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如果没有共同居住人的话,有上海户口的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都有资格继承。 所以你讲到的问题,只能说有可能,主要看你们家里和使用权房屋内的情况来决定的。

上海的使用权房如果拆迁是否分户有关系吗

2,上海拆迁是按户口补偿吗

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价值补偿,另一种是面积补偿,这两种都与户口无关。但是,如果房子面积比较少,需安置人口较多,那么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存在一个价值托底的条款,价值托底是按照户口计算的。
这个可能根据地区的不同非配上身也不一样,具体如下:1. 按照户口分配,实际根据家庭户口办上面的人数分配所得到的补偿情况;2. 根据占地面积分配,这个比较常见,也比较公平,适用地区比较多,按照家庭房屋、耕地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3. 结合实际,结合占地面积和人数综合考虑分配。

上海拆迁是按户口补偿吗

3,上海拆迁是按户口还是面积分

上海拆迁是按面积进行补偿。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执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时,适用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扩展资料: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二)货币补偿金额;(三)补偿安置方式;(四)搬迁期限;(五)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由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拆迁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拆迁人应当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面积是基础。人口多符合困难户条件 可以另外获得补偿根据“71号令”房屋征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一种是旧城区改建征收,两种情况下的征收补偿方式略有不同,但主要为按照面积给与补偿,同时居住困难户有保障补贴。例如:享受托底保障的被征收户,可购买的安置房屋的面积和房型,以托底保障对象每人22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选购。此外,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员,也可按每人22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屋。原则上产权调换房屋的购买实行“一证一套”,鼓励自行购房。所谓“一证一套”,是指被征收户每户原则上只能选购一套安置房,所选房屋的价值总额不得超出补偿金额。基地提供安置房源时,不再考虑被征收户的家庭结构,经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可用于购买本地块安置房源。更多最新上海拆迁政策解读可以关注笔者的微信公众号或头条号“旧改征收律师”。
拆迁首先是按照房屋的面积来计算,其次按照人口的多少来进行补助!比如你家的房子是50平方米,有九口人,你们当地都会有一个最低的房屋补助面积,比如我们这里,一个人最低是27个平方米,也就是说其余的大致七口人,可以每个人获得拆迁方补助的27个平方米,但是如果你们家的房子是500平方米,你们这个补助就会自动清除!拆迁生活补助,是按照人头来分!具体的补助面积,看每个地方的政策,所以无法给出准确的答案!
你好。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存在按户不按户分的政策。不清楚你们家是公房还是私房,我分开回答。如果是公房,以租赁合同记载的承租人为补偿对象,依照租赁合同上的面积进行补偿。拆迁安置协议由承租人签订,补偿款补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对同住人进行安置。同住人就是指的是在被拆迁房屋里的户口本所列户口并实际居住的人。如果是私房,以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补偿对象,依照房产证上的面积进行补偿。拆迁安置协议由所有权人签订,补偿款补给所有权人,由所有权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安置。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主要是按面积来补偿的,跟户口没关系。当然,如果你们家房子属于上海市111号令中规定的可以按面积标准置换的房屋,安置后的面积达不到最低住房标准的,以每人为单位补足到最低住房标准。

上海拆迁是按户口还是面积分

4,上海房屋拆迁的补偿与户口无关吗

上海房屋拆迁的补偿与户口无关吗? 本文解答房屋拆迁的建筑面积应该如何计算、是否和人口有关系。 首先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 我是奉贤区的,99年7月份由于旧城改造我家也碰到了拆迁,是中房奉贤分公司拆迁的,不知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否还有效?以前我不知道拆迁法,现在我对拆迁法有所了解,因此觉得我家以前拆迁有不合理的地方。 我家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共有35.6平方米,土地证上有62平方米,我父亲拿房产证去签的合同,所以他们就按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子里的户口共有3 人,可他们说现在拆迁户口不能算平方,我父亲也就信了,就跟他们签了合同,合同上规定被拆迁人应交的费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建筑面积35.6平方平 ×1/3平价=12744.8元,然后他们说我家建筑面积少,送了12.4平方米×平价=9474.4元,新房的面积是92.39平方米,剩下的 44.39平方米按议价1718元/平方来计算,为76262.02元,三项相加共98481.22元,而老房子只折到一万八多一点而已。 近期我问别人,才知道他们的户口算到了平方。为什么比我家晚拆迁的人户口能算平方而我们却不能呢?而且老房子原有的面积还要算1/3平价的钱? 如果我现在去交涉还有用吗? 没有多大意义.理由是你对上海市的动迁补偿规定不了解.从2001年11月1日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施行,拆迁补偿费以建筑面积计算,与户口无关、另外民事诉讼的时效一般为2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房屋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选择。 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以上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 第三十三条(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执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时,适用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三十四条(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六条(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第三十八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 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 四 五 六 一、二、三 30% 60% 100% 四 -- 40% 70% 前款所列房屋地段,由市房地资源局划定。 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和位于五、六类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由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安置房屋在一、二、三类地段,以及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均在四类地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条(低收入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 拆迁廉租住房,拆迁人应当优先给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并可适当减免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第六十二条(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单位评估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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