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不是禁电动车了吗

其实都是交通管理

上海不是禁电动车了吗

2,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不可以带人吗

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的载人规定。《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记住,一定要会躲才行。
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不可以带人。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上海市法律有规定电瓶车不可以带人吗

3,据说电瓶车现在必须的上上海牌谁知道怎么弄啊

哪些车可申领“临牌” ●2013年11月8日以前购买的,未纳入上牌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2013年11月8日以前购买的,虽然纳入目录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车辆。 申领“临牌”所需证件 申领电动车“临时号牌”,应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身份证明 1、所有人是本市户籍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所有人是外省市户籍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IC卡、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4、上述代理人或办理人是外省市户籍的,代理人或办理人还需提交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凭证 1、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须为2013年11月8日前开具)。 2、无购车发票且系公民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不得委托办理。 五类车不能申领“临牌” ●2013年11月8日后 (含本数)购买的。 ●单位所有的车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 ●无法提交有关证明、凭证,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车辆有违法拼装、加装、改装情形或因毁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 3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即将实施。该办法将首次对本市数以百万辆计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系统、严格的号牌登记管理制度。昨天下午,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宣布,为便于公众对现有电动自行车就近登记上牌,全市目前已设立了158个“临时号牌”登记申领点。3月1日起,即使未被纳入最新上牌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能获发“临时号牌”。 挂“临牌”期间无法过户 按照要求,凡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的产品,只要凭合法来源凭证,且未经非法改装、拼装的,均能向交管部门申领本市电动自行车的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其中,车辆于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根据规定,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在过渡期内正常使用,但最长的过渡期为3年。无论申领时间的先后,所有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2017年3月1日之后,都将不能合法上路行驶。期间,该类车辆将不能过户,车架、电动机损坏造成无法使用的车辆,应当自然报废淘汰。 158个申领点下月启用 据不完全估算,本市现有各类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可能多达数百万辆,其中很大部分都将要申领“临时号牌”。为便于上述车辆能及时办理申领手续,交管部门目前已经在全市各区(县)设立了158个“临时号牌”申领点(可登录www.shjtaq.com、www.police.sh.cn查询),从3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免费受理车主的申领需求。上述申领点的工作时间,是每周一至周六的8时30分至16时30分(国定节假日除外)。 9月1日起,本市将不再受理“临时号牌”的申领,同时,未悬挂本市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一旦上路行驶,就将被交警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上牌目录含2738款产品 记者昨天登录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的官网(www.shbicycle.com)发现,目前可被允许申领上海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的上牌目录,已经包含了2738款各品牌、型号的车辆。根据交管部门的要求,未来公众新购电动自行车,应当确保车辆型号在该目录内,才能被获准申领正式号牌。而本市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3月1日起,也必须销售目录内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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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上海对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行车,是指用小型汽油发动机带动行驶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二轮自行车。  第四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   (三)制动器、转向器、车铃或者喇叭、前大灯和后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四)车轮直径不大于660毫米,不小于510毫米。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并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包括号牌、行车执照)。无牌照或者牌照失效的助动自行车,不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列入《准许在本市申领牌照的助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方可申领本市牌照。   凡申请将本单位制造的助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产品注册商标、省级以上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经审核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并定期对外公布。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两次检验为质量不合格的助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产品目录》中除名。  第七条 经销者经销未被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的助动自行车,应当在成交前以有效方式告知购买者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申领牌照。  第八条 凡申领本市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必须向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九条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的,应当向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时,车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助动自行车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五)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助动自行车号牌分为以下两类:   (一)市区号牌;   (二)郊区号牌。   号牌须安装在车把前端固定位置。  第十二条 各县以及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的常住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助动自行车郊区号牌。   除已经领取的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外,本市不再核发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领取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报废后,其市区号牌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悬挂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准许在全市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只准在本市内环线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缩小助动自行车通行范围。   悬挂非本市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并经交通法规、驾驶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证,方可在道路上驾驶。凡持有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助动自行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未按规定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本市对助动自行车郊区牌照的发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已经取得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况,逐步采取报废措施。助动自行车报废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   (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   (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五)不准带人和拖带车辆;   (六)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七)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行车执照和操作证;   (八)醉酒时不准驾驶。  第二十条 持有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过户给除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外的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过户后的市区号牌更换为郊区号牌。   持有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可以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但不得过户给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   转让助动自行车,必须通过调剂商店、旧车交易市场或者拍卖行进行。转让后的助动自行车,由受让人凭本市居民身份证、转让成交凭证和出让人退还牌照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自行车上加装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汽油发动机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事项,按其他有关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电瓶车规定标准
你到正规的商场去买没有关系的。买大功率的电瓶车只要别被交警拦下,拦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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