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绩效管理办法

一是不能以罚款的形式扣减工资,要以违反劳动纪律,也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这是违约性质的处罚,可以说成是违约处罚。二是可对违反劳动纪律、完不成自己的任务等等行为进行处罚。这个根据劳动合同的内容(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自己的目标任务)。三是扣减工资后,职工实际所得不能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在绩效评估时更多地采取折中的处理方式,因而使得绩效评估结果趋于平均化,要在企业中把员工分出个三六九等比较困难,这也是绩效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考核结果等级分布成为一纸空文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文化环境中,如果公司的最高奖项连续三年被某位员工获得,那他一定会被嫉妒所包围。此后,在这个公司里,他将找不到太多的合作伙伴。因为公司里的业务大部分是要通过团队协作来完成的,总是激励个人,反而损害了团体协作氛围。
留个您的邮箱,我们给您上传一份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给您上传的是外部广义的资料),不过绩效考核是需要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才更有针对性。如想具体咨询绩效考核方面的问题可以来电来函(电话、qq、邮箱均可),我们可以在了解您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性制度方案。

绩效管理办法

2,怎样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一、明确预算绩效评价的目的。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对产出、产能的高效化。二、充分掌握绩效管理内容和流程。绩效管理内容有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评价实施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其流程有事前评价、事中评价(绩效跟踪)、事后评价和结果应用。三、精准设计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最终都要突显在“效”字上来,指标体系的设计是站位要高,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职能职责有效设计,要既讲节约,又讲效果。指标的量化、细化要与项目内容相匹配且简明扼要、要做到尽可能的精炼、明晰,富有可操作性强。四、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绩效管理工作。一应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绩效管理观念,形成共识;二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编制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自评表和评价报告;三要加快建立制度体系、绩效管理指标体系,逐步实现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四是选择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拓展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推动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深入。五、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致力于推动项目投资评审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落脚点预算绩效管理作用在企业绩效预算管理的执行过程中,目标利润及由此分解的各个分预算目标是考核各部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及准绳,通过实际与预算的比较,便于对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在绩效预算管理模式下,企业将奖金、利润分享及股票期权计划同业绩目标的实现相联系,而业绩目标正是来自于企业及部门预算中的数据。绩效预算管理在为绩效考核提供参照值的同时,管理者还可以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去不断修正、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考核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怎样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3,如何做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抓紧研究制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性文件,细化工作要求和举措,推动中央部门和地方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研究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合力推动改革。二是扩大绩效管理范围。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对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在总结经济建设领域支出绩效评价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领域支出开展全方位绩效评价,着重解决支出低效、无效问题,推动改进预算编制、政策调整工作。继续扩大中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探索建立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制度。三是强化绩效成果应用。建立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不应安排的,坚决予以取消;对绩效不高的,督促及时改进;对绩效水平高的支出项目或预算单位,在资金安排或政策支持上予以倾斜。四是研究出台规范第三方绩效评价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增强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措施是:一是绩效管理全覆盖。即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所有资金或支出项目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社保基金预算也要参照执行。二是贯穿预算全过程。即不仅预算编制、执行、结果要引入绩效理念和绩效管理,还要对重大项目全周期进行绩效评价,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关注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推动改进预算编制和调整财政政策。三是绩效方法全系列。包括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相结合,并逐步建立起第三方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绩效管理闭环体系。四是评价对象全方位。由目前对部门项目支出和重大政策绩效评价为主,拓展到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由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为主,拓展到对地方财政运行绩效评价,更好地促进部门、地方履职尽责。

如何做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

4,上海转移支付哪里

关于印发《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14 标签: 转移支付 分享: 市级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10月14日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市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区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级事权,市级委托区级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市与区共同事权,市级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区级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级事权,市级为鼓励和引导区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级事权,市级为帮助区级应对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级事权,市级为帮助区级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涉及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第四条市财政局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主管部门协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协同市财政局具体管理专项转移支付。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设立和调整第六条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或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作为依据;(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三)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四)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第七条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原由市本级支出的或按照其他方式实施的项目,执行中改由区级组织实施需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第九条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十条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市财政局应当制定或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一般需要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事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或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二)政策是否到期或调整;(三)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需要调整、取消;(四)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五)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退出机制。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按情形分类处理:(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或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予以取消。(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四)绩效目标已经实现、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调整。(五)委托类专项具备由市级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市本级支出。(六)属于区级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区级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七)政策目标接近、投资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31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具体要求和报送期限等。第十四条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本市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专项转移支付三年滚动规划。第十五条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究绩效的原则。属于委托类专项的,市级应当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区级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担类专项的,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由市与区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区财政状况,同一专项转移支付对不同区可以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转移支付对同一区的分担比例应当逐步统一规范。属于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第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纳入市级政府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应将市级提前告知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提前告知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与其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应当不低于90%。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及时发布,确保申报对象有充足的时间申报资金。第十九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依照有关规定需由区级财政部门或区级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材料报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第二十条专项转移支付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应当公平对待申报单位和个人,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当明确筛选标准,公示筛选结果,并加强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第二十二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审核,按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第二十四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应当主要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第二十五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应当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第二十六条采取第三方评审的,要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进行规范,明确第三方应当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评审内容等。第三方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第二十七条除委托类专项有明确规定外,各区、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第二十八条对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二)负责分配到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三)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6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当年难以清算的,可以下年清算。确需实行分期下达预算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第三十条区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位。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第三十一条区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区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应当通过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下达。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十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上交上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情况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局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参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执行。第三十八条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确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六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逐步推动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转移支付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十五条分配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八)其他违反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对骗取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区级或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区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市级财政。第四十八条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转移支付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信息公开第四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区、分项目预算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五十条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年度决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区、分项目决算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五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的申报指南。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区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服务领域

5,市财政信息中心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市审计信息中心

市财政科学研究所, 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围绕市财政中心工作,从事财经理论和政策研究,探讨客观经济规律,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为制定正确的财政方针政策和提高财政工作管理水平服务。研究方向和重点包括: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财政基础理论;收入分配;财政体制;政府预算;财政税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资本市场;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政府会计;会计电算化;企业财务;审计理论与实务;投资;财政风险;社会保障;国债;国库管理;农村财政;城市财政;地方财政;区域财政;外国财经;财政史等。 市财政信息中心: 1.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制定具体实施规范与技术标准,并指导县财政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 2.负责建设和管理财政部机关局域网,为市领导和市机关业务部门的办公自动化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建设市财政局到各县区的财政系统广域网,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网络运行管理制度,指导县级级财政部门的广域网建设。 4.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建设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网络系统。 5.制定财政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的规划与规范,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财政业务应用系统;承担财政系统应用软件的技术评审和推广应用工作。 6.承担财政局内各处室的应用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编码,设计和建设规范的财政业务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7.负责建设和管理财政局内部网站、因特网站,开发信息资源,为市领导和各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8.承担财政局机关干部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会同干部教育中心组织财政系统干部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 9.规划指导财政系统计算机与网络等硬件设备及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软件平台的选型,承担网络系统建设技术方案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市审计信息中心 市审计信息中心是市审计局属下财政全额核拨处级事业机构。该中心主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审计软件,开展审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负责市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归口管理;负责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和相关信息技术的技术指导、技术推广与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局内各部门(处室)以流程和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应用,开发各类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各种应用软件;以及审计现场的计算机审计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推动审计工作现代化。

6,如何进一步做好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可以使决策层进一步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社会经济效益情况,而且通过以项目为对象的绩效评价,达到对项目实施单位、主管单位的绩效评价,以促进各相关单位选择好项目、管理好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前期准备阶段的重点在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前期准备阶段最重要的是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的评价指标体系。一个完整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绩效评价指标及释义;二是评价指标权重或百分值;三是评价指标得分的评分标准。指标体系制定的难点在于:一是财政支出项目类型繁多,既有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也有建设和购置类支出、政策研究类和管理类支出,不同项目有很大差异,很难找到一套合适的指标来覆盖所有项目;二是指标体系权重的设置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评价目的和评价对象的价值判断取向,权重如何设置,为什么这个指标的权重高于那个指标。虽然在经济数学中有一些方法可以运用,但实际工作是复杂繁复的,N阶行列式往往也难以反映管理者对指标的价值判断。经过实际工作探索,针对这两个难点,笔者认为在指标制定中为了增强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指标体系的制定要紧紧围绕三个方面设置:一是国家和地方有关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政策;二是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决策和管理的需求;三是项目的特点。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供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参考框架,对于3个一级指标(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直接使用,对于二、三级指标,根据工作实际,选用通用指标,设计符合项目特点的个性化指标。在指标体系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评价指标应科学客观、重点突出、操作方便,同时要与相关业务处、预算单位多沟通交流,吸纳多方好的建议。对于指标权重的设置,可以采用管理学中的德尔菲法。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评价人员四方根据指标对评价结果的影响程度,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给出各指标的权重;根据四方意见,拟定指标初步权重,再发给四方征求意见;综合反馈意见,给出绩效评价指标的最终权重和百分值。这样的做法,一是群体决策、集思广益,避免受某些个人主观意愿的影响,形成统一的权重分配方案;二是操作起来简单、易行、有效,容易形成共识。评价实施阶段的重点在评价信息的收集评价实施阶段的重点在于围绕评价指标体系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项目申报、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完工验收等各阶段信息,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经济、社会信息。评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直接关系着评价结论的科学、合理、有效。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一个有效的评价手段——《项目信息调查表》。《项目信息调查表》包含项目单位信息和项目信息,以及信息来源与依据。调查表围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认真分析计算评价指标的得分需要收集哪些信息,并逐项在调查表中列出。评价人员在分析项目资料,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填写调查表,并与项目实施单位沟通交流、逐项确认。然后,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要求和《项目信息调查表》所填项目实际情况,逐个指标分析绩效得分,最终得出项目绩效总得分。《项目信息调查表》的应用可以解决几个问题,一是让评价人员明确需要收集哪些项目信息;二是让被评价单位明确评价人员收集了哪些评价信息;三是调查表经双方确认,保证了评价结论的客观真实;四是提高了现场评价的工作时效。报告撰写阶段的重点在报告主要内容的把握绩效评价报告核心在于报告应该结论有数字、得分有依据、原因有分析、问题有建议。绩效评价在强调定量评价后,有很多评价报告只注重罗列数字,对数字的分析评价不够,造成报告的可读性和可用性不高。(作者单位:安徽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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