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请问大虾有谁知道上海市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在下面上海市政府网站的上有一个政策法规的专栏--里面有各个行业的相关法规==参考下
记载了当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图书馆有的借上海市司法局每个月都会出一本法律汇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请问大虾有谁知道上海市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上海通过人工智能领域首部省级地方法规对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带来哪些规

上海通过人工智能领域首部省级地方法规,对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带来一些规范,这也能够让相关行业健康的发展。现在的人工智能发展速度是非常迅猛的,这样的发展也深刻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可以发现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也能够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可以发现这次的立法主要是有促进法的基本定位,也会注重创新性,更会注重引领性,这样就能够发挥有效市场,还能够为政府提供一定的帮助,用各种各样的激励措施,从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向高质量方面发展。可以发现这是上海市数据条例中的有一些新的改变,这是一部能够促进立法的产业。现在的立法名称并不是叫人工智能条例,而改变的名称叫做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条例,主要的立足点是促进产业的发展。在国际上看可以发现这是对人工智能进行立法的一个做法,在这个过程中总是需要一些规则,机器人属于智能人,要承认它的法律地位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发现,没有任何科技学家,能够将这件事情说的清楚人工智能技术也可能会出现行为后果,特别是在涉及自动驾驶系统的时候。如果不在紧急情况下就是不能够出现碰撞的,就算不发生碰撞的时候,也要选择先保护谁这也是一个难题,如果是保护路人还是保护车上的人,这是非常难选的。在这些问题方面都是值得人们探讨的,对于地方立法的权限也是需要提前了解的,在这些方面都需要有规制的,虽然人工智能是难以归置的,但是现在的人工智能产业已经开始蓬勃发展,必须要抓住这样的机遇,也要从产业的方面去立法,通过这样的方法促进立法。

上海通过人工智能领域首部省级地方法规对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带来哪些规

3,上海最权威五官科是哪个上海最权威五官科病医院是哪家

上海411五官科医院拥有强大专家团队立足耳鼻喉前沿治疗,确保疗效与安全,全力打造上海耳鼻咽喉医疗航母。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保障医疗质量与疗效。是上海首家高起点、高品质的以专业五官科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医院集诊疗、预防、保健、科研于一体,耳、鼻、咽喉专科是我院重点科室之一. 地址:上海市东江湾路15号
耳鼻咽喉中心拥有强大专家团队立足耳鼻喉前沿治疗,确保疗效与安全,全力打造上海耳鼻咽喉医疗航母。上海411五官科医院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保障医疗质量与疗效。是上海首家高起点、高品质的以专业五官科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

上海最权威五官科是哪个上海最权威五官科病医院是哪家

4,上海出台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36条实施意见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11月5日发布上海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上海建设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提供重要支撑,到2022年,实现贸易结构更加优化、贸易功能更加完善、贸易效益显著提升、贸易实力进一步增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模保持全国城市首位,贸易营商环境达到世界海运经济体前列水平,世界最大贸易口岸城市地位更加稳固,现就上海市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产业、金融、航运和 科技 支撑,夯实贸易基础 (一)提升产业升级与贸易发展的联动效应。 发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作用和进口的促进作用,持续推进产业创新、工业强基、设计引领和技术改造焕新等重大专项。落实三大产业“上海方案”,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创新突破,尽快形成出口能力。壮大新能源 汽车 、智能制造装备、高端医疗器械、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自主出口主导产业。加快 汽车 、钢铁、化工等重点产业的改造升级,提升出口优势。 (二)放大金融支持贸易发展的效能。 支持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和再融资。进一步升级银税服务平台,为诚信纳税的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纯信用贷款。鼓励政策性银行联合商业银行开展转贷款业务,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高风险容忍度,缩减定损核赔时间。推广“信保+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由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及其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担保支持。 (三)建设高能级全球航运枢纽。 加快小洋山北侧综合开发,推进铁路进外高桥港区,扩大河海直达和江海直达运输规模。研究在对等原则下,允许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持续提升航空网络通达性,加强航空货运运力。支持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航材租赁、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高端航运服务, 探索 发展航运指数衍生品业务。完善邮轮运行保障体系,打造邮轮物资配送中心。 (四)突出 科技 创新的引领作用。 加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吸引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加快张江科学城等创新特色载体建设,集聚建设一批世界级创新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以支撑产业链创新和重大产品研发为目标,建设转化功能型平台,加强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二、培育综合竞争新优势,提升贸易能级 (五)集聚和培育一批高能级贸易主体。 完善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支持打造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力争每年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超过40家。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跨国公司。设立上海中小企业海外中心,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六)引导企业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加强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的研究,助力企业扩大与协定国的贸易规模。鼓励企业完善营销和服务保障支撑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多层次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实施“抱团出海”行动计划。支持企业通过参加海外展览开拓市场。引入一批贸易促进机构和进口商品国别(地区)馆。 (七)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竞争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生产性服务业。 (八)提振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 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质量攻关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际质量认证,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鼓励贸易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申报。提升品牌产品出口规模,培育一批出口品牌。支持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加大自主品牌推介力度。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出口企业与国内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拓展国内市场。 三、坚持均衡协调可持续,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九)推进进口商品集散地建设。 扩大关键装备、零部件和技术专利进口,对纳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产品予以贴息支持。做精外高桥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专业贸易平台。提升上海钻石交易所和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国际影响力。打造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口商品集散地。 (十)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 推动跨境运输、资金流动、自然人移动、信息流通等领域制度创新,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市区两级协同、长三角地区联动、境内外互动的发展促进机制。完善技术贸易促进措施, 探索 技术进出口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鼓励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 (十一)推动贸易与双向投资互动。 支持跨国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联合投资等方式,优化资源、品牌和营销渠道,构建畅通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资金结算支付体系和海外服务网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新增或增资重点工贸一体制造业项目。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 (十二)推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提升飞机发动机等维修业务规模和水平,推动临港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符合要求的全球维修业务。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业务。 四、发展新型贸易业态,培育新的贸易动能 (十三)提升离岸和转口贸易规模。 支持企业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贸易,银行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支持银行为真实合法离岸贸易提供便利的外汇结算服务。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分拨业务。 (十四)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集约高效发展。 深化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增设一批市级示范园区。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鼓励开展市场化经营项目。简化进口备案要求,研究在上海国际邮件互换局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作业场地。简化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支持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加快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 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各类生产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允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照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十六)打造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 加快构建与数字贸易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制度环境。推动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在虹桥商务区打造全球数字贸易港。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 探索 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分类监管模式。建设一批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完善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服务功能,实现与海关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联通。 (十七)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 加快承接服务外包能力建设,发展服务外包新模式。加快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产品,推动服务外包与高端制造融合发展。开展生物医药研发便利研究,推进集成电路设计和检测保税监管试点。提升研发、设计和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领域竞争力。 (十八)建设百亿级和千亿级大宗商品市场。 聚焦金属、能源、化工、矿石等领域,打造若干面向国际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推动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以公司化模式运作,开展标准仓单、非标仓单、保税仓单与场外衍生品交易,推动大宗保税商品转让登记规范化。拓展现货衍生品及价格指数业务。 探索 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大宗商品现货离岸交易和保税交割提供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跨境金融服务。推动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国际油气交易平台。 五、统筹两个市场、用好两种资源,做强贸易平台 (十九)发挥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探索 通过电子账册、信用监管、风险监控等集成化制度安排,完善海关综合监管模式。提升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质量。支持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数字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业态提供高效便利金融服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发展新型国际贸易。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探索 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后续封关验收。对境外进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物理围网区域内的货物、物理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争取实行特殊税收政策。扩大浦东国际机场航空中转集拼规模。推行更加便利的船舶登记制度。 (二十)推动长三角贸易协同发展。 发挥长三角高端装备创新协同基地功能,建设高端装备创新协同体系。深化长三角海关高质量一体化改革,优化货物转运流程,推广集团保税监管模式。构建长三角风险评估协同机制,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监管体系。设立长三角产业安全监测工作站。 (二十一)深化长江经济带贸易跨区域合作。 对接沿江省市,完善大通关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沿江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便捷流转。推进海铁联运和江海联运建设,建立健全长江港口江海联运体系。整合沿江港航资源,建设长江集装箱江海联运综合服务平台。 (二十二)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 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优质农产品、制成品和服务进口规模。鼓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企业海外代表处。发挥各类“走出去”平台作用,营造“走出去”生态圈。 (二十三)持续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 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机制,拓展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功能。完善保税展示展销监管制度,支持虹桥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和绿地全球商品贸易港保税展示展销业务发展。深化常年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做实展示、撮合、交易等服务。推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汇兑和贸易收支便利化,扩大资金池业务参与主体。 (二十四)打造虹桥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培育壮大一批贸易集成商,引入一批商品直销平台、国别商品交易中心、专业贸易平台和跨境电商平台。打造国际组织和贸易促进机构集聚高地。推动设立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医疗服务贸易平台。建设长三角电子商务中心。进一步推动全市进口交易服务平台集聚。 (二十五)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展之都。 提升会展业国际化水平,吸引国际知名办展主体落户上海。进一步扩大国际性展览规模,入选世界百强商业性展览的数量保持全球前列。进一步宣传贯彻《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完善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扩大与国际行业组织合作,支持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支持会展企业提升数字化营销能力。 (二十六)深化各类外贸集聚区建设。 优化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公共服务配套体系。深化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的示范引领作用。 探索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推动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六、深化制度创新,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贸易环境 (二十七)健全贸易生态服务体系。 构建国际化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完善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聚集一批国内外顶尖的专业咨询机构,强化人才和智力支撑。发挥行业组织、贸易促进机构和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作用。 (二十八)提升口岸开放和服务水平。 争取浦东国际机场成为整车空运进口口岸。优化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联合审批,落实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机制。开展上海港出口直装、进口直提作业模式试点。推进集装箱放箱、封志发放电子化、集约化。 (二十九)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 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外高桥港区全面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继续发挥“疑难报关单专窗”作用,解答疑难单证问题。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三十)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深化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对接,丰富地方特色功能。聚焦进口医疗器械等行业,归集贸易全链条信息数据,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背景审核。拓展区块链应用试点,便利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服务。开展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整合收费查询和办理功能,加强数据共享。 (三十一)打造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推进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制定面向2035年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深化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海外维权援助,深化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优化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引导企业加强商标和专利布局。强化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 (三十二)推进贸易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外贸企业在外汇结汇、税收缴交等环节出现的非主观故意又可整改的行为,按照规定不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优化企业报关“容错机制”,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违规行为,实施快速处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七、加强组织实施,健全保障体系 (三十三)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贸易高质量发展纳入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目标,上海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履行职责。 (三十四)完善法治保障。 推动《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的宣传解读与推进实施工作。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提升政策透明度,主动公开和发布涉企政策。 (三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结构、支持方式和使用效益,鼓励各区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推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等 社会 资金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十六)提升贸易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 强化对外贸易运行监测,完善外贸进出口调查监测系统。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优化经贸摩擦案件应对,支持企业依法提起贸易救济调查,扩大贸易调整援助试点范围。

5,上海市公积金是否已立法

上海市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和营运,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进行的。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是上海市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
按照公积金管理的新规定,支付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原则是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就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而言,租房者只要能够提供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发票等相关凭证,就可办理相关提取公积金的手续了。 办理手续的必备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提醒您一点,假如是租房人的配偶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话,除以上资料之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租房人提取公积金记录单的复印件。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6,上海市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有哪些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与有关部门及本市各级法院多次研讨,按照“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思路,以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从增加操作性、指导性的要求出发制定本意见,供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限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而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用人单位为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资(简称“代通金”),其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六、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基本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七、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支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八、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 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继续履行”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有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但在规范此类行为时,应当仅对影响劳动关系的重大情况进行审核,以免过多干涉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2)社会保险。 又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3)用工管理。 分为职工奖惩、薪酬管理、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力市场管理、外国人就业管理、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几个方面。 (4)劳动争议的解决。等等各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高质  高质量  上海市高质量立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