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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低价中标和最低价中标的区别

从第三方的角度看,合理低价是指价格虽然低,但均高于成本。最低价中标则是所有参予投标所见价格均为最低,是否全部或部分低于成本尝不确认。
不合理,你看现在重大工程一般都把标分成两部分:技术标和价格标。如果这个项目比较新,那么技术标的比例就比较高,关注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保障能力。反之对成熟项目就比较关注价格标,看价格控制能力

合理低价中标和最低价中标的区别

2,最低价中标法包括哪些明显的优点

法律分析: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最低价中标法包括哪些明显的优点

3,浅议最低价中标及如何避免或有问题

标价满足要求基础上,为最低价时,当然是最好的。招标方最担心的是中标内容价低质次,或合同执行过程以次充好的问题。为了防止以上情况出现,尽量吸引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竞争。通过合理设置门槛条件,让不合格的投标人没有机会中标。只要中标人实力强、信誉优,最低价中标就是最好的结果。参考资料:招标投标“专业词典”http://wiki.cebpubservice.com/index.php?doc-view-636

浅议最低价中标及如何避免或有问题

4,最低价中标具有哪些明显的优点

最低价中标法具有的明显的优点:(一)节约工程投资。节省投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二)简化评标流程。缩短评标时间,提高评标效率;(三)推动企业发展。压缩成本,有助于提升企业综合实力。【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最低价中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区别

打不到望?
比方说有一个工程是是国家的. 哪一定是谁最低价谁中标. 最低价中标可以说是在非常理的价. 合理低价中标是说还能让人理解的一个标价,
合理低价中标又称为“合理价中标”, 合理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的区别,说通俗点就是: 合理价中标在乎的“性价比”,是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议标得出一个最合理的标底; 而最低价中标侧重的是投标价,采取的是价格优先原则。

6,什么是最低价中标评标法

最低价中标,顾名思义就是“价低者得”,对应的评标方式是最低投标价法。这类项目的招标过程通常是“定义-资审-最低价中标”:1、定义:在招标前将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项目定义文件做到精细化;2、资审:投标前组织资格预审,确保投标企业符合项目要求;3、最低价中标:选择通过资格审查且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以“报价最低”为唯一的定标因素。由于最低价中标导致了恶性竞争、工程质量不足、“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问题,实践中,低价中标存在极大的争议。从理论上来说,最低投标价法也不完全符合法律中对评标方式的规定。法定的评标依据是在投标价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了其他可以用货币量化的投标条件后得到的价格,而不仅仅是投标报价。基于这些情况,越来越多地区积极进行了制度的改进和探索,目前,纯粹考虑报价的“低价中标”项目已经大大减少,价格也远不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

7,政府采购招标哪项法规里有说最低价中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就是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但是目前一般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都是采用综合评分法,就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各项所占的分值,比如价格分为30分,技术指标40分,售后服务10分,业绩10分,公司资质10分等。这样的话就未必是最低价中标,只是最低价是价格分的满分,但是所有的分值加在一起不一定是最低价总分最高。另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一般来说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最低价中标。

8,最低价中标法

法律分析: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9,最低价中标评法该不该废除

应该废除。比如不顾成本,以低于成本价中标,造成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同时,容易引发农民工讨薪、安全事故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根据劣币驱除良币的效应,一家单位采用极低价格中标,很快就会使整个区域或行业内的其他企业纷纷效仿,而讲究诚信、重视质量、不断投入提高科研技术水平的企业就处于不利的状态,甚至无法生存,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忽视质量。长此以往,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严重影响行业发展,不利于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应该废除,不正当竞争,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要有一个心理价位,级近市场价,要有技术标加商务标,最后得出终标单位,不是最低标中标。
最低价中标平法不应该被废除,它起到的是一个指导作用。
这个不应该废除。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10,公开招标最低价可以中标吗

法律分析:要看中标标准,有的是最低评分法,即价格最低中标;有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最低也不一定中标。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浅析工程招投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

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一般是图纸还没出来就要招标的工程,(最低价中标适用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且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工程项目)它的具体含义是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它是招标法中最简单的一种招标方法,先进行符合性评审,(即审核投标人的资质、人员配置、密封情况、报价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不符合,即为废标)。然后进行技术标评审(即对投标人得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评委在审阅技术标后,提出评审意见。
同学不要着急,你是大连理工的吗,我这个资料也是这个论文的,你看下,应该没问题的.在我国,最低价中标指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基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且中标价不得低于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所谓“经评审”是指以满足招标人的资格标、技术标要求为前提,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通过采用偏差系数法、经验系数法或市场行情评审法等方法并参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经论证为合理有效和可操作。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外通常采用的评标方式,在国外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广为应用,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实施最低价中标法可以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使建筑企业尽快适应和参与国际竞争。最低价中标法是我国招投标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将伴随着建筑业的发展不断完善,最终迈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化标准,进入国际建筑业的舞台。本文要求针对我国在工程招投标中使用最低价中标方法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推荐参考文献:肖峻岭,王朝俊,浅析低价中标的优缺点[J],江苏水利,2004年.3周承伦,国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概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招标程序[M],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黄永宁,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J],工程造价信息,2004.02.

12,最低价中标的实施情况

1. 目前没有这项规定的。 2.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在建设单位的理解与配合下,在各种类型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进“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在不断地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主要做法: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改变过去依据预算定额进行定价,为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为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招标办在各个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迅速建立起经济类专家评委库,从造价咨询部门、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了数十位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他们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为评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第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详细注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理由及措施,不得对报价不明不白地“砍一刀”;第四,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对于最低中标价仍然高于标底的,允许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对投标单位依次议标;第五,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合同价5%一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加,保函额度亦随之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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