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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施涛是什么级别

正厅(局)级。现担任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市纪委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的,也就是市纪委书记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纪委常委的行政级别是正厅(局)级。市监察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行政级别是正厅(局)级的,副局长的行政级别是副厅(局)级。市纪委常委是党内职务,市监察局副局长是政府职务也就是公职。由于是市纪委常委,所以最终的行政级别是正厅(局)级。

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施涛是什么级别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一个什么单位有什么作用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亲 您好 为您找到 (1)规范职能,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指导、约束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法律规范既是市场管理主体实施管理的依据,也是实施管理的手段,又是市场主体实施市场行为的准则,其预见、指引、评价功能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重视规范职能的建设,使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齐全配套,详细可操作,把大量的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控制在事前,这应当是更积极的市场监督管理。(2)监督职能,即管理者以法律准则、指标体系等为依据,检查、监测经营者行为,对有偏离准则倾向或已开始发生偏离的行为人,给予提醒、指导,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或及时纠正偏差,使违法行为在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时就得到避免或制止。强化监督职能,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监督手段、监督体系和网络,以便市场行为的信息迅速、准确、全面地传递给管理系统,有效地纳入监督视野。(3)查处职能,是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职能。对于规范职能、监督职能未能避免和阻止的违法行为,市场管理者将对此进行调查,给予严肃认真的处理,以便强制纠正越轨行为,并对越轨行为产生的后果加以补救,同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查处职能是市场管理职能的集中体现,是市场规范职能、监督职能发挥作用的保证。 具体地说,它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贯彻实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文化等市场;参与论证、规划全国市场布局,组织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工作;参与各类市场的培育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鲜花]希望我的回答 对您能有所帮助 提问 您好,餐饮有限公司诈骗能不能到它注册区域调出它现在确实经营地址吗?电话也打不通微信也不回 回答 亲 您好 是哪一家呢? 提问 衡利餐饮有限公司 回答 好的稍等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6幢710号 提问 您好,餐饮有限公司诈骗能不能到它注册区域调出它现在确实经营地址吗?电话也打不通微信也不回 回答 希望能帮助到您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6幢710号 就是这个地址哦~ [鲜花] 提问 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6幢710号,能不能查出它公司确实经营地址? 回答 这个就是了亲~ 我们查找的都是精确地址哦~ 提问 好的,谢谢 更多16条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一个什么单位有什么作用

3,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按照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均应按本条例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监察。第四条 上海市劳动局是本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行使本市国家监察的职能。第二章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别设立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同时受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的劳动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督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编制、落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监督企业按照安全标准对有关产品的性能进行鉴定;  (六)根据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  (七)对事故隐患严重或劳动条件恶劣而又未积极进行整改的企业,发出《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责成限期改进;  (八)组织和参加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参加职业病的调查,通报伤亡事故、职业病情况,监督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因生产设施陈旧、失修,缺乏最低限度劳动保护条件,职工安全、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企业,督促有关部门拟订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更新、改造;  (十)对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以经济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七条 在劳动卫生监察方面,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进行监察。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等问题进行调查时,可委托有关高等院校和卫生、科研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企业进行必要的科学分析和鉴定。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应支持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机构的工作,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第三章 劳动保护监察员第十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设劳动保护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  监察员应从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干部中选任。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市劳动局任命;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区、县劳动局提名,市劳动局任命。  对监察员的调动、免职或处分,应事先征得市劳动局的同意。第十二条 监察员在其负责的范围内,持市劳动局发给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可以进入生产作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第十三条 监察员在生产作业和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改进措施或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监察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国家机密。  对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监察员,任何企业或职工均可检举、揭发,所属部门应给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可报请任命机关撤销其监察员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从企业或其他单位选任若干名具有一定任期的兼职监察员。  兼职监察员的条件和任免办法,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兼职监察员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指派,持《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兼职)》,可以在非本人所在的企业执行任务,行使监察员的职权。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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