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的参考书有吗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txt格式的电子书。

基金的参考书有吗

2,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维修基金的设立)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第五条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物业所在地的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别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第六条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首期交纳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第七条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本存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户银行。第八条 (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第九条 (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第十条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应当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第十一条 (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业主分户清册;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3,什么是IOPV

IOPV(Indicative Optimized Portfolio Value)是ETF的参考性基金单位净值,计算方法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每日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照清单内一篮子股票的最新成交价格计算。IOPV值每15秒计算并公告一次,作为对ETF基金单位净值的估计。
iopv(indicative optimized portfolio value)是etf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是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方法及每日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照清单内组合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格计算。iopv值每15秒计算并公告一次,作为对etf基金份额净值的估计。

什么是IOPV

4,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公益文化事业。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喜好兴趣将捐赠款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第六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第七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第八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理事长、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第十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二)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六)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凭本会开据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理事会决议和基金理事长签字。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基金理事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也可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二)免费提供服务:本会为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免费的专业财务服务,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第二十四条 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会。

5,用人单位如何综合计算工时

用人单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人员限制和程序限制:  一、企业只能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λ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  (一)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 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按下列办法报批,δ经批准,不得实施。  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上海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3、上海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上海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6、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上海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7、上海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上海市市属企业的,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8、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上海市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和δ经批准而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由区、县劳动局审批范Χ中对以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备案。以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审批。

6,上海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怎么收费

现在不让注册啊 一般基金公司带牌照的要20~30多万了 而且现在是有价无市啊
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吧。不同公司卖价也不一样。
基金设立的程序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包括四个主要步骤。  (1)确定基金性质。按组织形态不同,基金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之分;按基金券可否赎回,又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基金发起人首先应对此进行选择。  (2)选择共同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制定各项申报文件。根据有关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规定慎重选择共同发起人,签订“合作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协议书”,选择基金保管人,制定各种文件,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的责、权、利关系。  (3)向主管机关提交规定的报批文件。同时,积极进行人员培训工作,为基金成立做好各种准备。  (4)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基金券。一旦招募的资金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百分比,基金即告成立,否则,基金发起便告失败。 申请设立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基金发起人在申请设立基金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供的文件有:  (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重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2)发起人情况  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3)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募集方式和存续时间;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未成立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  (5)招募说明书  (6)发起人财务报告  包括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7)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拟委任的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起人的重要财务状况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8)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公告。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时,除应报送上述材料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企业  基金  上海市属企业基金管理办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