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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居委换届选举退伍军人有政策吗对参战立功的退伍军人年龄是否可

2021年(含解放后建立居民委员会以来)参加居委换届选举的被选举人、选举人,对于是以退伍军人身份参加的,是没有任何优待、优惠政策的;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年龄只要18周岁以上居民(向上没有年龄限制)就可以了,所以不存在对参战立功的退伍军人年龄是否可以放宽点的的问题。依据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021年居委换届选举退伍军人有政策吗对参战立功的退伍军人年龄是否可

2,居委会换届流程

法律分析:社区居委会选举流程 :1、社区选举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进行工作分工,研究选举工作计划,制定本社区选举工作方案。2、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标语、板报等形式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和发动,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竞选。3、推选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或按照20-50户推选1人,过半数的居民同意为正式当选确定选举方式。民主决定本社区的选举方式和投票选举日期,同时决定本社区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方式、地点以及选民登记员并公告,同时报街道选举指导小组备案。5、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员对本社区有选举权资格的居民进行登记、审查和确认。6、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采取直选方式的,公布确认的全部选民名单;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的,公布确认的居民代表选民名单。7、张榜公布候选人条件,组织候选人报名和推选工作。8、确定正式候选人。在居民小组提名和个人报名的基础上,社区选举委员会对每个被提名者和报名者,按照候选人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产生初步候选人。9、候选人的介绍。投票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可采取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10、投票选举①正式候选人确认后,由区统一印制选票,由街道发放各社区。②办理委托投票。按照办理委托投票要求,办理委托手续。③布置投票场地。选举大会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悬挂会标。④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召开社区居委会选举大会,采取直选或户代表选举的,可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不召开社区居委会选举大会。⑤颁发当选证书。宣布选举结果后,由街道领导或委托的代表及时向当选者颁发《社区居委会成员当选证书》。11、封存选票、公告选举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九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委会换届流程

3,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适应城市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城市(包括县属镇)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三条 居委会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和动员居民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本居住地区建设成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文明地区。第四条 居委会的任务:  (一)向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制教育;  (二)发动居民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居委会、文明楼(组)、五好家庭等活动,会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三)积极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居民之间的一般纠纷;  (五)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六)动员居民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八)积极组织社会劳动服务事业的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九)及时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十)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其他公共事务。第五条 居委会的区域范围应根据地理条件、居民居住状况等情况进行划分。市区一般为五百户至八百户,郊县城镇为四百户至六百户。第六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居民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户数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劳动服务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第七条 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为二十至四十户,由居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第八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改选或补选。第九条 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联系群众,愿为居民服务,得到居民信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较好,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的人担任。第十条 居委会应建立和健全工作、学习制度,定期召开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及居民小组长联席会议,定期向居民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居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走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居住地区的基本情况及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二条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补贴费和办公费,由地方财政按有关规定拨给。第十三条 居委会具有自治权,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外,任何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居委会布置任务或索取书面材料、证明和各种报表。确需居委会协助或配合办理的,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后下达。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行办理的工作,应直接办理,不得下交居委会承办。第十四条 居委会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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