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互联网中介 管理办法,电子合同签约为什么要用第三方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6-22 01:29:15
1,电子合同签约为什么要用第三方
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自己平台的电子合同采用了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存证,那么也是安全合法的。如果没有存证的话,则在规定上是不安全的。最近各地都出台监管政策,对P2P平台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的要求越来越高。《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十一)条文中写明:“ 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这一方面是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相应的技术标准予以规范,而领先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有存证的功能,可以保证电子合同合法安全合规。电子合同是合同的新形式,是被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订立形式。它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国内领先的第三方平台台集合了国家认证ca机构证书系统、第三方授时技术及防篡改技术等一系列国家认可的权威技术解决方案,确保电子合同同时符合《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的要求,保障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及证据效力。
2,关于上海房屋中介
上海居住房屋的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早于03年10月1日起就实行了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资源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新的收费标准将居住房屋买卖中介基本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原先的不超过成交价的2.5%降低至现今的2%。新标准同时规定,居住房屋中介服务,不论租赁期限长短,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 目前,上海新建房产流通和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基本上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实现的。然而一些中介公司不规范操作,尤其是在中介费收取上暗箱操作,引发了不少纠纷。《通知》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房屋中介经纪服务行业服务评判标准,并细化了服务项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 《通知》重申了明码标价制度。据了解,市房地资源局、物价局已经统一印制了各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分发给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经纪机构必须将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户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业内人士指出,根据《通知》规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但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为了提高成交概率,自愿提高佣金的也可另行约定。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并未指导商业地产居间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商铺、写字楼等商业用房的租赁服务居间收费,按目前惯例,商铺、办公房租赁出租方支付一个月、承租方支付50%的月租金,已很常见,这都需根据实际操作过程中协商约定分摊方法。这个数字不能确定.注册网上能查到的有52350家(包括郊区)还有其他黑中介.......还有个人等等......
3,P2P电子合同是什么
P2P电子合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称电子合同成P2P平台标配及必要备案材料,且必须存于第三方机构。法大大留意到,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十一)条文中写明: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此条包含两层意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平台)须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作为备案材料,P2P平台须向监管机关提交已经存证的证明,即电子合同存证协议的复印件;简单说,P2P平台引入第三方电子合同,是平台的标配,是备案的必备材料。所谓电子认证主要指电子签章安全认证,是传统印章的印迹和数字证书相结合的产物,是合法的数字化签章与数字证书绑定的用其私钥进行了数字签名的包含用户身份、签章信息、公钥、有效期等许多相关信息的权威性的电子文件。一份有效的P2P电子合同需要具备主体明确、不被篡改、签约时间不能更改三个保证。 根据网贷新规第二十二条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从技术上讲,证书包含三部分内容:该用户的信息,公钥,还有CFCA对该证书里信息的确认签名。就像要打开一把用数字加密的锁,所需的钥匙就是CFCA给出的公钥--根证书。点击德众金融电子签章,即可查看签名属性、状态、签名者身份、数字证书的颁发单位以及信息有无被篡改、有无超过有效认证时间等信息。电子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有别于纸质合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率的合同。有CFCA最好(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 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权威安全认证机构)一般在p2p平台完成资金出借后,资金划转成功后,电子协议就生效了。资金划转就是说,投资标的后,标的满标,存管银行开始对标的进行审核处理,审核结果回传后,你的资金划转到借款人账户,这一过程可以理解为资金划转过程。在这一系列动作结束后,你的电子合同就立即生成了。我想很多人比较关心,那么这个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是具有合法性的,根据《合同法》第11条、《电子签名法》第4条、《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电子合同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合同”的一种,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授予了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效力与纸质合同效力一致。
4,人才管理公司是否中介所
人力资源公司目前是现在人力资源分工细化的一个大势所趋,之前很多国企事业单位都是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按道理来说,这些人都是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只不过被派到这些地方去上班罢了。之前那种纯粹靠介绍工作来挣钱的单位越来越少了,现在基本上是求职者占主动地位了,单位招聘人又是是需要给人力资源公司钱的,具体的情况你可以直接咨询招聘单位,问他们是否委托给人力资源公司进行招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四条(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六条(申办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 (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测评设备证明;专职评测人员工作证明。 第三章 职业中介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第九条(业务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申办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类业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三)有与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以及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1、设立公司法人的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五)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其中,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办材料) 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职业介绍经纪人证书及劳动合同);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六)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七)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流程) 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一)申请人现场或登录21世纪人才网(网址为 www.21cnhr.gov.cn )或12333网(网址为 www.12333sh.gov.cn ),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当场领取或网上下载《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或《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自收到《告知承诺书》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试行办法》中第七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应当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其许可证,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示,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被举报或投诉有违反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办结告知)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布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变更、终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 第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诚信档案)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查及后续监管中被发现有作出不实承诺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许可证;在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中,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继续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告知书〉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31号)和原上海市人事局《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予以废止。 附件: 1、《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略) 2、《上海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略)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略) 4、《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略) 5、《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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