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的餐馆怎样处理餐厨垃圾

上海地区一般有三种方式1.官方。每天收取的泔水,按照重量单位收取,费用离谱,基本就不要考虑了。2.非官方。每天上门收取,不按重量,按天数计算,价格一般每月200-500,具体根据规模大小也不同。3.官方。你的规模大到一定程度了,比如KFC,收泔水的,还要每月给你钱,这个可能短时期内不用考虑了。其实你只有第二种选择祝 好运
1.官方。每天收取的泔水,按照重量单位收取。2.自己找人将垃圾送到官方指定场所。现在国家已经规定 不允许将垃圾乱卖给社会上的收购者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上海的餐馆怎样处理餐厨垃圾

2,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六条 (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第七条 (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第八条 (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九条 (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第十条 (收运单位)  经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第十一条 (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第十二条 (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第十四条 (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0修正

3,上海有哪些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上海闵欣环保设备工程公司 上海祖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闻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新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餐余垃圾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格莱达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惠得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和田玉工贸有限公司 等等
请把垃圾袋放在较为明显方便的位置,以便于扔掉做饭时产生的垃圾,对于剩下的餐食用袋子系好,以防从坏掉的餐食中滋生出微生物。出门时请记得随手丢掉垃圾,这样就不会积累过多的垃圾。而且,在厨房里用完的东西都放回原位,这样也会很好收拾。厨具上的油烟,一定要定期清洗、擦拭,省的污渍弄脏了厨房。

上海有哪些餐厨垃圾处理单位

4,地沟油23条意见全文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30日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餐厨废弃油脂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1)5号)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沟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意见通知》(沪府办〔2010〕46号)和《关于集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沪食安联办〔2011〕58号)提出的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针对本市当前存在的餐厨废弃油脂(包括“煎炸废弃油”、“泔水油”、“地沟油”)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厉打击违法收集加工餐厨废弃油脂行为。  (一)加强餐厨废弃油脂的源头管理。全面掌握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情况(包括产生废弃油脂的餐饮单位、现制现售、食品生产加工等企业),实现餐厨废弃油脂申报管理在监管环节的全覆盖,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废弃油脂监管。绿化市容局要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的申报、收运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要将此列为证照年检、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食药监局、质量技监局、工商局、农委、商务委、上海检验检疫局)  要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餐饮单位依法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分类管理,建立餐厨废弃油脂台账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餐厨废弃油脂产生与收运对接(实现店场对接,场厂对接)、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及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今后新开办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原有的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堂应在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2012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并将此项工作与行政许可和证照年检、延续审核相结合。严禁将餐厨废弃油脂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由未经许可、备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上海检验检疫局)  (二)全面清理规范餐厨废弃油脂专业收运、中转及初加工。要全面规范收运队伍,积极推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特许经营制度,取消挂靠,积极推行收、运、处一体化经营,实行全过程的监管,鼓励和吸纳有收运能力的社会力量,充实完善收运队伍,向社会公示规范的收运队伍。加强收运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规范操作,做到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专用的运输工具,进一步落实全过程的技术监控手段,不断扩大收运覆盖面。全面规范收运管理,加强廉政教育,实施严格的岗位问责制,采取严厉措施防范权力寻租。研究调整收费回收方式,建立奖励机制,确保餐厨废弃油脂回收。加强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综合利用的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处置记录台账,按规定申报处置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其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  (三)严厉打击餐厨废弃油脂非法收运和处置。加大对餐厨废弃油脂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的巡查和夜查力度,条块结合、形成合力、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运,一旦发现违法收运要深入查清流向并做好后续跟进监管工作,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提炼加工餐厨废弃油脂的小作坊、黑窝点。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区、城市绿化带、畜禽养殖场、生猪散养户、农村私房出租及“城中村”等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提炼加工餐厨废弃油脂的小作坊、黑窝点。全面加强市境道口监管,对进出道口运载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严加检查,查明来源去向、查验相关证据,发现可疑废弃油脂的要一查到底,严防非正规渠道的餐厨废弃油脂流入或流出本市。(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农委、公安局、各区县食安委)  二、全面严格核查相关生产加工企业。  (四)加强食用油生产和精炼加工、分装罐装和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罐装和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并登记造册落实全面检查。要认真核查进料与出油记录、实际生产运行和资金帐目往来等。凡发现购入原油来源可疑、进料和出油数量或价格明显不符,以及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向食用油精炼加工或其他粮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产品的,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追查,及时采取查封生产设备和产品、检验取证等措施。对存在违法加工餐厨废弃油脂行为的要立即吊销生产许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彻底摸清产品销售去向,全面做好后续清查和惩处工作。(责任单位:市质量技监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用油使用的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进货查验、使用过程控制及废弃油脂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加大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进一步增加监测项目,拓展监测覆盖面,严防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食用油流入食品生产企业,要重点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使用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食用油的监管查处。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向市绿化市容局申报废弃油脂产生的种类和产生量,并与有资质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合同。(责任单位: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检验检疫局、绿化市容局)  三、强化对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强化食用油流通环节监管。切实加强对食用油经营者主体准入的规范管理,摸清辖区内销售食用油经营户的底数。依法监督经营者把好食用油进货关,监督其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查验食用油供货方的生产(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每批次的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加大对食用油的抽样检验力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要及时采取下架停售、落实监督销毁等措施,并查明来源,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委、上海检验检疫局)  (七)加强对散装食用油的监管。散装食用油经销单位必须在散装食用油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为重点场所,强化对散装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的巡查监管,督促市场主办者落实入场食用油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控制市场内销售散装食用油。凡发现使用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对废弃食用油桶的管理,严厉查处利用废弃油桶非法罐装。(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八)强化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监管。强化食用油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制度执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制度,特别采购食用油的来源、品种、数量和价格及资金往来帐目做到可追踪溯源到上游单位,做到记录清晰、完整、准确。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规范食用油使用,建立健全食用油储存、使用和废弃油处置制度,配备专用煎炸废弃油收集容器并有明显标识。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容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种类和产生量,并和有资质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合同,作出承诺。积极探索建立食用油购销、回收、处置情况的数据采集平台。要重点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集体食堂、小餐馆、火锅店、工地食堂等餐饮单位散装油的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餐厨废弃油脂、回收油,采购非正规渠道食用油,使用超期煎炸油和不合格油脂等违规使用食用油的行为。加大餐饮环节食用油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检验检疫局)  四、加大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九)加强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各方严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切实抓好食用油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责任单位:市农委、质量技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检验检疫局、公安局)  (十)加强行刑衔接,严打违法犯罪。对餐厨废弃油脂违法收运、处置可能会影响民生的等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协助各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各相关监管部门也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案侦查,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要迅速查办。进一步加强对跨区域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协调工作,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力争全面查清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农委、质量技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检验检疫局)  (十一)建立完善投诉举报中心和有奖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餐厨废弃油脂相关的投诉举报,要完善各监管部门的食品投诉举报中心,抓紧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建立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要向社会公布,畅通有奖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农委、质量技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上海检验检疫局、公安局)  五、加快建立餐厨垃圾及废弃油脂管理和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十二)优化规划布局,加快相关法规修制订。要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提高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利用水平,进一步优化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要结合本市实际,尽快修订完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要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完善监管机制,落实长效监管。鼓励餐厨垃圾及废弃油脂收运、处置一体化经营,提高企业产业化发展规模。(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农委、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  (十三)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保障规范收运和处置。加快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等的补贴政策、鼓励收运企业采用专门废弃油脂收运专用车的补贴政策。进一步明确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联动机制,研究餐厨废弃油脂回收机制,研究制定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餐厨废弃油脂的监管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的运输装备,加快初级加工点和处置企业设备及技术工艺和方式的升级改造,切实提高餐厨废弃物规范化、规模化收运、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  (十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实施科学监管,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监管平台,通过油水分离器上锁,安装传感器,专门运输车安装GPS,处置厂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等,实现对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各环节全过程监管。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要充分发挥各技术部门力量,抓紧研究完善各环节食用油废弃标准,抓紧研究非食用油脂的检测技术的研究,加快推广,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手段,提高问题食用油脂发现能力。探索散装油供给改用一次性包装的形式和途径,逐步取消散装油的供应。积极研究建立食用油脂溯源系统。积极鼓励企业研发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装置。(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食药监局、科委、质量技监局、上海检验检疫局)  (十五)抓紧推进餐厨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研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我市闵行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试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并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范围。积极鼓励区县之间探索餐厨废弃物综合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合作机制。探索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节能减排政策相衔接的扶持机制的研究。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绿化市容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国土资源局、农委)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  (十六)完善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反馈机制。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收集工作信息,按整治工作信息报送要求按时向市食安办报送餐厨废弃油脂整治工作信息。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涉及其他地区、跨部门的信息要主动通报。同时要及时开展评估总结,并上报市食安办。(责任单位: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委)  (十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关注互联网舆情,迅速形成合力,联合核查有关线索,及时研判,一查到底,认真回应社会关注。积极探索新闻媒体和监管部门联合查处,并跟踪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关于餐厨废弃油脂专项整治的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授权统一发布,防止负面炒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食安办、各监管部门)  七、加强宣传引导、减少餐厨垃圾及废弃油脂产生  (十八)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特别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市民百姓在饮食过程中健康消费和科学消费,减少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健康意识和环保意识。餐饮企业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帮助,从而减少餐厨垃圾及废弃油脂产生。(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  (十九)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尤其要加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质量技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上海检验检疫局)  八、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  (二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坚决不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食用油。对消费者投诉要立即处理,发现问题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市质量技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上海检验检疫局)  (二十一)建立区(县)长负责制。加强餐厨废弃油脂管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建立落实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区(县)长负责制和最严格的问责制,着力构建责任落实到街(镇)、村(居)委并纳入各地区考核的惩防体系。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组织开展餐厨废弃油脂排查行动,将排查任务落实到街道(镇)、居(村)委会,构建立体的监管网络,排查处置工作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同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发现非法收运、提炼加工餐厨废弃油脂的小作坊、黑窝点,及时上报区(县)食安委或相关部门,实行群防群治。(责任单位:区县食安委)  (二十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职,依法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管;要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区域责任制、基层执法人员区域轮换制,并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适时开展交叉执法、错时执法、飞行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各部门要主动跨前一步,加强市区联动、部门配合,形成合力,违法犯罪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在全社会形成对餐厨废弃油脂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市农委、质量技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上海检验检疫局)  (二十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抓好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顿工作的衔接沟通和督促指导,并落实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屡次被曝光的,要采取最严的问责,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同时,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工作绩效评估。(责任单位:市食安办)  (二十四)加强行政监察。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屡职,对餐厨废弃油脂整治不力、食用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县、部门和相关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食安办、监察局、教委、食药监局)

5,餐厨垃圾与厨余垃圾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来源根据来源不同,餐厨垃圾主要分为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前者产生自饭店、食堂等餐饮业的残羹剩饭,具有产生量大、数量相对集中、分布广的特点,后者主要指居民日常烹调中废弃的下脚料和剩饭剩菜,来自千家万户,数量巨大但相对分散,总体产生量超过餐饮垃圾。餐厨垃圾,俗称泔脚、泔水,也叫潲水又称馊水,是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统称,主要是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废物,是食物垃圾中最主要的一种,包括家庭、学校、食堂及餐饮行业等产生的食物加工下角料(厨余)和食用残余(泔脚)。其成分复杂,主要是油、水、果皮、蔬菜、米面、鱼、肉、骨头以及废餐具、塑料、纸巾等多种物质的混合物。特点是极易腐烂变质,散发恶臭,传播细菌和病毒。我国餐厨垃圾数量十分巨大,并呈快速上升趋势。根据来源不同,餐厨垃圾主要分为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前者产生自饭店、食堂等餐饮业的残羹剩饭,具有产生量大、数量相对集中、分布广的特点,后者主要指居民日常烹调中废弃的下脚料和剩饭剩菜,来自千家万户,数量巨大但相对分散,总体产生量超过餐饮垃圾。一分钟前还是佳肴,一分钟后成了垃圾。由于饮食文化和聚餐等习惯,餐厨垃圾成了中国独有的现象。中国餐桌浪费惊人,每天产生巨量的餐厨垃圾。据有关部门统计,广州市每天的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大约在1800-2200吨左右,并跟随不同季节有所波动。厨余垃圾在生活垃圾物理组所占比例一般在50%左右,按照广州市2015年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1.8万吨测算,如果全部厨余垃圾能够有效干湿分开出来,那么厨余垃圾理论数量将达到0.9万吨。因此,要想做到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能否将厨余垃圾分离出来非常关键,所以,居民家庭的干湿分开(即含水率低的其他垃圾和含水率高的厨余垃圾)这一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餐厨垃圾按产生过程和物料特定来分的话,可以分为三大部分:1、饭菜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垃圾主要是从蔬菜切削下来的茎叶、蔬菜夹带的泥土、鱼鳞、禽类的头脚羽毛等,为厨房加工剩下的余物。这类垃圾中不含剩饭以及油水分离器垃圾、含油很少,经济价值不高,一般没有人单独收集此类垃圾,这类垃圾多用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2、剩饭剩菜,通俗称为泔水这类垃圾主要是剩余的饭菜和汤水等,从中提出的油称为泔水油。这种油的性质基本是中性的,酸值不高,很容易进入食用油。吃泔水长大的这类猪称为垃圾猪。3、油水分离器垃圾这类垃圾主要是餐馆饭店在洗刷过程中,餐具中剩余的少量饭菜和一些油脂、洗涤剂随着洗刷水进入油水分离器中,油脂类物质漂浮在水面,形成油水分离器垃圾。油水分离器垃圾的油脂含量比较高,一般在20%-80%。随着饭店等级的不同,含油量有很大差别,从油水分离器中提取的油称为“地沟油”,这类油的凝点较高,酸值较高。在三类餐厨垃圾中,剩饭剩菜量最大,油水分离器中垃圾的油最多,这两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剩余饭菜的危害相对而言较小,但是含水率和盐分较高,含有大量有机营养物质,不适合直接填埋和焚烧处理,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利用这些食物垃圾饲养家禽家畜、回收加工食品、提炼地沟油等危及食品安全甚至生态安全的问题。而由剩饭剩菜中提取出的“泔水油”以及油水分离器垃圾中提取出的“地沟油”,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不法分子往往采用勾兑方式混入食用油中,普通老百姓是难以区分和识别,是比较难于管理的一类垃圾。 泔水油、地沟油是餐厨垃圾中危害最大也是经济价值最大的两类油脂,作为一种化工原料,这两类油脂的用途很多,如可以用来生产脂肪酸、润滑剂、洗涤剂、肥皂等。这些产品的附加值比较高,但需求量不太大。相比国内餐厨废油脂的综合利用方式而言,生物柴油的附加值也更高,但生产成本较高,市场需求暂未形成规模化,利用泔水油和地沟油生产生物柴油,可为生物柴油产业补充一些原料。

6,上海市实行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爱国爱家,利国利民。
[法规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别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容环卫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重复利用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在采购产品时应当优先购买可重复利用产品。  本市生产、销售的各类商品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限制包装目录的产品,其包装物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具体限制包装产品目录以及包装物比例要求由市经委会同市市容环卫局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各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净菜上市的工作,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六条(资源化)  本市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工作中废弃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废品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利用。  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  第七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单位负责;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设置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十条(产生申报)  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区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委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报。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内的收运单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颁布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作业服务标准等内容。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运。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三条(收运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作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四)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密闭的车辆、船舶收运,车辆、船舶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中转站)  市、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局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中标单位颁发处置作业服务资质证书。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处置单位具备的条件)  参与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七条(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处置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情况作定期检测,每季度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领取本市最低社会保障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减缴、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局。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的,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擅自停止作业服务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无法正常进行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运单位清除和收运。  第二十四条(设施关闭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丢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运、处置;  (三)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需要时,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服务规范的遵守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的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被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市市容环卫局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  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者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位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运、处置擅自停止收运、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二款规定,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垃圾不分类,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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