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是什么意思

你是做预算还是干什么? 不计就是不计算在内。就是说,超过1/8的要计算。所谓标准层,你可以理解为 楼层样式相似的层,就是标准层。
上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里有这个规定,其他地方性的规范你可以再找找

楼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是什么意思

2,对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有哪些规定

对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65米。

对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有哪些规定

3,对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有哪些规定

对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65米。
给打比建筑阳光照射影面意思阳光照射面宽投影宽度于xx米说建筑投影宽度要于米要私点能阳光都挡完别要晒太阳呢

对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有哪些规定

4,国家规定高层住宅拼接面宽不应超过多少

不得大于80米。以广州为例,一般建筑物的面宽,低、多层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100米;高层建筑塔楼单体面宽不得大于80米,且各单体累加面宽不得大于对应用地红线面宽的2/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应当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3层部分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1米,设梯间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鼓励采用坡屋顶。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学校教学楼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少于25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卫生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以及旧城区内已建成的医院改造项目。扩展资料:位于珠江两岸一线等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物面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经公示并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除文化、体育等城市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外,低、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层建筑塔楼最大连续面宽不大于60米。业界人士表示,这将使得今后在拆迁房屋建路的征地范围扩大。比如说,在海珠区等旧城区中建高架路,需要在高架路两边多留5米的距离,可能就需要多拆掉路边的一排楼房。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广州市规划出新规:珠江边电梯楼“最胖”不能超60米

5,2014年上海市动迁公有居住房屋其中的独用阳台面积如何认定

根据沪房地资拆67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2条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你说呢...

6,沪公布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建筑面积共有面积怎么

市住建委发布的通知明确,《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在《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予以维持;《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规范》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共有建筑面积摊算方法等均作了详细规定。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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