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上海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及费用标准

1.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及费用没有地方标准!2. 只能按《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http://baike.baidu.com/view/2001275.htm

2016上海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及费用标准

2,伤残辅助器具怎样赔偿

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辅助器具怎样赔偿

3,一级伤残是否存在有二十年的器费补助

1、08年上调的是津贴,不是工资。所以补助的标准不会提高。 2、如果是08年转业的干部或者士官,津贴补助仍然享受,原单位会联系你领取的。3、你如是08年转业的退伍士官,可以根本单位联系下。
一级伤残没有二十年的器费补助。  当前,国家层面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刚结束征求意见不久,尚未正式出台。但各地都有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医疗器具的,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换申请,经核准后按照规定标准再次配置。并不直接支付20年的器具费用补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九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由用人单位持书面申请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更换手续。移交社会化管理的1至4级工伤职工由所在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更换手续。  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携带《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其中职业病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申请向市劳鉴委提出。  劳鉴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工伤人员伤残情况作出确认意见,出具《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并应当自作出确认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送达工伤人员、用人单位。  第八条 工伤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协议配置机构,并持《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办理配置手续。  协议配置机构收到《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后,应当核对工伤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以往辅助器具配置信息,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规定,及时为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  第九条 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可以持原《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更换。  工伤人员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无法继续使用需要重新配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一级伤残是否存在有二十年的器费补助

4,工伤规定义眼片更换时间为多年

工伤职工义眼片更换时间按所在省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确定。根据人社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申请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省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规定,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通知单标明最低使用年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4〕45号 http://www.12333sh.gov.cn/201412333/xxgk/flfg/gfxwj/shbx/gsbx/201412/t20141224_11942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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