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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机场夜间施工注意什么

经许可后才可以进行夜间施工这几天刚开始执行的最新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你可以到上海环境网中噪声污染控制里面找一下该规定,另外关于建筑工地施工的还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其中都有涉及到夜间施工方面的管理事项。
行李包没有锁的要买锁规定一定要锁(自己先买好,机场也有但是贵)其他物品要打包,火机不能托运,其他的禁运物品都不用我说楼主应该都知道吧.
上海市有个夜间施工管理规定,至于浦东机场估计也有特殊规定,基本办理手续之后就能施工了。

浦东机场夜间施工注意什么

2,公司进入施工工地施工要走的程序都有什么

我是做装饰设计的.看你的施工进行到那个步骤了.一般家装施工步骤: 室内装修工程通常分为石工,水电工,泥瓦工,木工,漆工,清洁工,搬运工,专业产品安装工等等 开始装修了就大致按以下步骤进行: 1、石工,打线槽:所有管线线槽(给排水路、强弱电路)以及按设计要求的所类墙体等的拆除、开洞等。(通常3天完成) 2、水电工,布线:电路、水路、气路的安装布置。(通常4~7天完成) 3、泥(水)瓦工,土建及墙、地砖面饰:填埋线槽、建墙、各项天地墙面修补、地砖墙砖铺贴。(通常10~25天完成) 4、木工,装饰及安具制作:按设计要求的所有装饰面(天地墙面)以及家具等。(通常15~30天完成) 5、漆工,家具及墙体等饰面:所有木质家具、装饰面的面饰、天棚及墙面的粉饰(乳胶漆、墙纸墙布)。(通常20~40天完成,尤其是做墙面漆时,与天气关系很大) 6、水电工,灯洁具安装。(通常3~4天完成) 7、其它,木地板窗帘安装、自购五金挂件的安装、整体开荒清洁。(通常3~4天完成) 8、这下就可以再买点家私(如沙发,餐桌等等),,搬家了。。过半过月,你就入住吧(如果,你用的材料比较环保,装修完成后,不必专门对室内的污染进行处理,

公司进入施工工地施工要走的程序都有什么

3,在上海哪些工程为法定招标项目

刚刚答错了 那个是设计类工程,我刚刚查了一下法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七条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3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您看看是不是这一条,如果从法律效力等级上来说,《招投标法》效力等级最高,但其仅仅规定了需要招标的一个大致范围,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对无需招标的项目做了一个列举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国家纪委发布的3号令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各类具体招标范围做了详述,应为内容太多,故没有办法在这里回答出来,可以去望山搜这条法规。上海市相关法规如果与此冲突,因以此为准。
没看懂什么意思

在上海哪些工程为法定招标项目

4,上海市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砼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B4101058-2004-072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3)第00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应当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发展办)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市建材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办理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办《认定证书》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品)砂浆申请资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办企业保存,一份留市建材发展办存档。凡申请资料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市建材发展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建材办认定; (四)市建材办将在收到认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书》; (五)市建材发展办通知申办企业领取《认定证书》。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证书》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录在"新材料监管手册"中。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认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更换申请;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建材办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建材发展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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