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回填,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5-23 05:23:44
1,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第二章 施工准备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报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第五条 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必须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必须在三天内给予答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必须在七天内给予答复。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第三章 施工阶段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向上海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七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周密考虑各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须设置跨槽通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应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第十条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按照管位平面和纵向标高的要求,并考虑管线的口径大小、埋设深浅和管线性质,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建设部门协调解决。需变动管位的,应依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线一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第十二条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第十四条 凡市区全封锁道路的管线工程施工,可实行两班制或三班制施工;市区主干道上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以确保交通畅通。
2,上海市有没有规定道路施工晚上几点之后不能做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三章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第十六条 (备案办理部门)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可以夜间施工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夜间道路管线施工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第十八条 (施工天数要求)在重点区域内,同一路段的市政道路管线工地和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一般区域内,市政道路管线和轨道交通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夜间施工要求)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第二十条 (夜间施工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1、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管部门发)或《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市政管理部门发)和《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2、施工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3、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件(见附件8);5、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的《夜间施工谅解协议》;6、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7、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第二十一条 (备案流程) 市重大工程或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直接受监的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跨越两个及两个区以上的项目工程,由市市管处直接受理夜间施工备案;其他市政工程、道路管线、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夜间施工备案。工程所辖市或区市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接受备案申请后应在2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对于情况属实且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当于2日内在《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中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并及时签发《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审查意见书》(附件4)返回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不予备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条件。(一)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二)不符合许可或备案要求的施工作业;(三)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四)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六)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及公示)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日17:00前将当日获准的市政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夜间施工备案信息通过邮箱报市市管处,市市管处每2日在市建设网等政府网站上公示。第二十四条 (施工告示)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施工铭牌处应张贴原件)。第二十五条 (备案后的监管)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备案办理和施工现场监管检查并加强后期监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从严许可。对于不如实申报,或不按时限、超权限、超范围准予许可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各级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从严审查,加强对所辖施工工地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责令整改,减少群众投诉。市、区(县)及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受理市民投诉,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对违反夜间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环保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对屡教不改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降级或吊消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信访处理)本市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产生的信访及投诉,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因市政工程(含养护)、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产生的信访及投诉,按照谁备案、谁管辖的原则,由市或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和化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此前其他相关夜间施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06年市建交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建设交联[2006]436号)文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文章TAG:
上海 上海市 城市 城市道路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