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将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将第十七条条标修改为“执法规范和队伍建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四、其他修改:  将第六条、第八条中的“规划国土资源”均修改为“规划资源”。  将第八条中的“环保、工商”修改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在“住房城乡建设”后增加“房屋管理”。  将本办法中的“区、县”“区县”均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

2,宪法受教育权案例孟母堂事件

孟母堂事件:“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制私塾学校,是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代表延请教师授课。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扩展资料:在这次轰轰烈烈的孟母堂事件中,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在于对《义务教育法》的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的理解不同。在“孟母堂事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在于上海教育行政机关的关停告知书是否侵害了孟母堂一方的受教育权。从受教育权的归属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生家长都享有教育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精确划分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生家长的权利界限。作为一种消极权利,父母和教师对国家权力的过度介入有天然的抵抗权,这种抵抗权就反映在学生父母的选择权上。如果我们承认父母的教育权以及由此而派生的选择权,那么孟母堂事件中的父母选择以私塾性质的家庭教育来代替国家教育系学生父母教育权之自然行使,自不存在着剥夺、限制孩子的受教育权问题。至于孟母堂的教育水准能否达到国家教育所划定的水平,可约请相关专家做一个评估,只要大体上不与国家教育背离太多,就应对其教育成果予以承认。因为受教育权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基本权利,既然是一种权利,权利主体和权利的所有者就应该有处分、行使权利的自由。参考资料:中国宪政网-“孟母堂事件”与宪法文本中的“受教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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