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招标中心,2011年上海基本药物招标公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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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上海基本药物招标公布目录
2,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
所属类别:政府机关详细地址:上海黄浦区成都北路408号,成都北路与南京西路路口南侧路东,沿成都北路方向
3,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
所属类别:政府机关详细地址:上海黄浦区成都北路408号,成都北路与南京西路路口南侧路东,沿成都北路方向你好!事业单位,招标采购,灰色收入多哟打字不易,采纳哦!
4,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怎么下载附件模板
打开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在信息公开搜索附件,选择想要的附件就可以进行下载了。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成立于2000年7月,是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是本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一、 负责编制本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报市医疗保障局审核后公布实施;二、 负责受理企业及药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价格文件等,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三、 负责组织实施药品综合评价、品种遴选等具体工作;四、 负责提请市医疗保障局审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结果;五、 负责组织本市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协助相关部门监督拓展合同的执行;拓展六、 负责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5,上海一家医疗器材生产型企业因为招投标需要食药监局出具的信
内蒙古的阳光采购要的是药监局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孝感要的是药监局给出的信用等级证明,如果不给开,拿药监局开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也可以。湘潭的要的是检查院开的无行贿受贿记录证明。建议问问招标办老师可不可以。
6,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 中心
2017年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一、上海大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通知(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二、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三、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材料(一)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2.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3.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2.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3.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五、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六、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拨付(一)医疗费用的结算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二)服务费用的结算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填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拨付结算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拨付服务费用。(三)上述用于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考核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的结算挂钩。七、其他(一)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对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哪里可以找到最新的医疗器械招标信息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可以看到医疗器械招标信息。采纳谢谢
8,什么是招标和招商医药公司方面的
招商,通过电话,来寻找代理商,让代理商在某一区域代理你公司的产品。招标,各省开始的药品挂网采购,各医药公司提交本公司的产品或代理产品,资料,并报价,招标办按着一定的规则,根据药品厂家多少,剂型,等,选择产品,或让厂家降价,同意即为中标,可在当地的医院进行销售,否则为废标,不允许在当地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主要联系中间商,大包商,负责把本公司药品找到下面的分销渠道。
9,杭州最好的男科医院杭州正规男科医院
杭州正规男科医院—杭州虹桥医院好吗 最新报道,在前不久的卫生专业质量控制大检查中,杭州虹桥医院获得了“医疗质量安全单位”。截至本月,杭州虹桥医院取得了医院纠纷、上丅访率均为零的骄人成绩。为何杭州虹桥医院会取得如此傲人的成果呢。其实简单的说那是与上海实施的各种诊疗方案是密不可分的,患者至上,这个是杭州虹桥医院的宗旨。杭州虹桥医院就是依据这样的理念,才成就了如今的杭州最好男科医院——杭州虹桥医院。 领导亲自严把质量关杭州正规男科医院—杭州虹桥医院好吗 杭州虹桥医院自开业以来,一直把医疗安全作为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医疗质量管理上,实行院、科二级负责制,院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进行全院行政业务查房、并对质量进行认真讲评;各科室每月坚持做“质量控制表”,进行定期检查、审核、反馈、向科室提出整改意见,及时纠正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做好细节工作,杜绝医疗事故的出现。医院先后对医护人员进行了规范病历及处方书写、如何与病人进行有效沟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纠纷、事故防范等院内外培训77次,强化了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学习,不断提高医疗技术质量。 患者利益至上杭州正规男科医院—杭州虹桥医院好吗 能省的尽量省,不让患者花一分冤枉钱。一名重症患者在治疗期间心里十分焦急,他要求医生多开些贵重进口药。虹桥的许海福主行告诉他,进口药和国产药价格差三四倍,但疗效差不多,别浪费钱,省下来多买些营养品。 这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很多虹桥医院患者的共同经历。在这里,医生的收入主要与医疗质量、服务态度、患者满意度等挂钩。医生给病人合理用药,可用可不用的坚决不用。医院每月对医生的处方、用药等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不合理用药进行分析,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在这里,收红包、拿回扣、开大处方是绝对不允许的,临床医生每年拒收的红包都在10000多元以上。患者拥有知情权杭州正规男科医院—杭州虹桥医院好吗杭州市清泰街2号(城站火车站,北行100米即达) 让患者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减少医患矛盾的重要方面。根据规定,医生在提供药物治疗方案时,必须主动告知患者价格、疗效、副作用等情况。同时,根据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至少两种选择方案。为降低病人住院和用药成本,在药品管理方面,医院坚持执行招标采购价格,严格管理进药环节,凡引进的新药都要由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品零售采取就低不就高的方式,把利让给病人,让患者对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放心”。YY
10,怎么在上海药品物价备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沪价商[2002]032号)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沪价商[2002]032号)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 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最低有效价格即为最低合理价格。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 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 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含)以下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40%} (二)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不含)以上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1×30%}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 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上海市物价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投标药品价格确认单 二、差别流通差率表 三、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表(略)药品属于流通产品,厂家生产药品在当地的物价局都有个价格备案。在产地以外市场销售的前提是:将你所要销售的药品到销售当地物价局办理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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