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聘用单位应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实行竞聘上岗,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工作负责人、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聘用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2,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与新劳动法不相符合应遵照那个

楼主,这个问题还是比较难的。根据你所称的新劳动法,其实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中,已经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宜,那么应当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上述规定中没有涉及的,那么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从楼主的问题来看,《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我记得这个办法的是沪府发[2003]4号文,所以制定的主体是上海市政府,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那么我觉得纯粹从两个文来看,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执行。但是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又特地顺着这条规定,去看了一下这个《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在这个《意见》中,的确也提到了关于长期聘用合同的订立条件,但是这个《意见》的制定主体是人事部,同样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所谓的国务院的规定,毕竟人事部只是国务院下一个部委,其效力也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综上,我还是觉得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合同的相关规定。另,虽然法条是这么来写,但是楼主我想你也明白事业单位在这一行业中的特殊性和垄断地位,何况现在也正处在大部制改革的风嘲下,是否真的有必要去打一个这样的官司,是否真的又能在现行司法环境下完全依照法律执行,还是要打一个问号的,楼主要三思。

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与新劳动法不相符合应遵照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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