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干部实行问责方式包括

1、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3. 干部实行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上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

  一是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

  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授认为,行政是国家和社会的第一责任,行政在整个国家机关活动中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行政是国家机器的心脏,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发动机。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为防止行政权的异化,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组织规则等进行。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违法造成了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性是行政责任的基本特征。

  三是惩治性。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手段和制裁措施。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施行政行为,损害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必须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制度对行政权加以监督、控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制裁。

  四是法定性。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依法进行。具体来说,在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上,一般应以直接责任为主,间接责任次之;在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上,一般应以组织责任为主,个人责任次之;在下级责任与上级责任上,一般应以下级责任为主,上级责任次之;在主管责任与监管责任上,一般应以主管责任为主,监管责任次之。

  第八条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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